『壹』 離婚訴狀怎麼寫
回答:離婚訴狀一般需將離婚訴求、事實理由書寫清楚,讓法官了解迅速了解你的情況以及訴求。一般情況下,離婚起訴狀需要寫明下列信息: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案由3、訴訟請求4、事實與理由。
首先,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一般需要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其次,離婚案件的案由就是離婚糾紛,如果夫妻雙方已經通過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只是因為財產問題進行訴訟,一般案由為離婚後財產糾紛。再次,訴訟請求就需要根據您實際的情況以及想主張的事由進行書寫,離婚案件一般第一項都是解除婚姻關系。如果您需要處理撫養權,就寫上付撫養權及撫養費。如不需要,可以不寫。另外就是財產分割了,如果房產、存款等歸誰,需要書寫清楚。最後事實理由部分,一般需要介紹一下婚姻狀況,如婚前感情、離婚原因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描述。
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提示,離婚訴訟的收費是根據財產標的進行收取的,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建議可以些簡單一些,避免因對方不同意離婚而多交訴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