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狀況空白不讓領證怎麼辦
法律分析: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一欄是空白,應該屬於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信息與其現況不一致。同時,當事人在辦理婚姻登記的時候,如果其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信息與其現況不一致的,不影響其辦理登記手續,但是當事人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寫清不一致的原因,交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男女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辦理結婚證需要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當事人薯坦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據數寬桐:《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巧拿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㈡ 為什麼我的婚姻狀況一欄是空白呢
因為有的派出所他沒有對婚姻狀況一點進行更新,只有他的數據重新採集的時候,就會對婚姻狀況這一欄進行更新,如果是學生的話就給你填上了,如果是結了婚的話就填上已婚了。
㈢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空白是什麼意思
代表未婚,戶口本婚姻狀況欄是空白的,也可以登記結婚。只要登記雙方是達到法定年齡單身公民,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就可以自願登記結婚。在戶口本上寫上未婚以及空白,都可以證明其確實未婚。有的省市空白就是未婚。婚姻狀態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後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後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後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受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業務的單位是戶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或派出所,手續齊全可免費當場辦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時,當事人要攜帶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原件。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㈣ 我離婚了:怎麼戶口本上婚姻狀狀況沒字啊:請問
當事人離婚後,戶口本顯示的婚姻狀況是已婚,此時辦理再婚手續,需要當事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婚姻登記機關查檔審核無誤之後,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三、關於身份證、戶口簿查驗問題
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