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實婚姻離婚孩子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離婚孩子如果處於哺乳期的,則孩子由母親撫養,但母親存在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的,可以由父親撫養孩子;孩子過了哺乳期的由父母雙方自行協商孩子由誰撫養,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⑵ 結婚沒有領證但已經有小孩16歲了現在和男方已經離婚了因為換戶口已經該已婚了 現在我想結婚該怎麼辦啊
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屬於事實婚姻,之後的如果未登記則屬於同居關系.起訴到法院只能是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及時去補辦結婚登記吧。 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則屬於事實婚姻,之後的則屬於同居關系.可以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各自 94年之後沒登記的,不存在事實婚姻一說,以同居關系認定。 如是94年2月1日之後舉行的婚禮,是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的。但對於兩人同居期間所有的財產或孩子糾紛是可以通過法院來處理的 ======================================== 然後再去民政局登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