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正廳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凱頃護的婚姻。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舉孫隱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Ⅱ 什麼情況算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違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被當事人申請撤銷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Ⅲ 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是什麼意思
法定的無效婚姻主要有三種情況:
1、已經結婚或明知對方結婚而還與其結婚的;
2、雙方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雙方或其中一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Ⅳ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什麼叫無效婚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婚姻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存在著某種關系,並且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現實狀況也存在著很多無效婚姻,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 什麼叫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主要指的是由於欠缺相應的婚姻成立的要件,而不具有的違法的婚姻。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什麼叫無效婚姻? 什麼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結婚 實質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要件。無效婚姻是相對於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種類型,屬於婚姻成立方面的問題,是對婚姻成立與否的法律價值的評價。 二、無效婚姻的情況有哪些 關於無效婚姻的情況,《 婚姻法 》第10條規定了以下四種情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所謂有配偶者,是指處於有效婚姻關系狀態下的人,包括登記結婚、未被依法宣告無效或撤銷的婚姻當事人。重婚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同居 。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包括兩類:一類是直系血親,包括所有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另一類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 撫養 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由此可以推斷,《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應適用擬制直系血親,而且從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來看,無論該擬制血親關系是否解除,都應該屬於禁止結婚的范圍。至於擬制旁系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旁系自然血親,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沒有明確列舉,而是採用概括性的規定。通過我國《母嬰保健法》可以得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者,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二是指定傳染病,指《 傳染病防治法 》中規定的性病、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三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齡的。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時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什麼叫無效婚姻這個問題,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是不具備相應的公益成立的要件,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無效婚姻存在的情況,比如說重婚的,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認為存在著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狀況。還有不懂也可咨詢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