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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發生地怎麼選

發布時間:2023-08-25 08:32:51

① 請問調解家庭糾紛部門都有哪些需要怎麼做想要詳細的介紹

家庭糾紛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產、繼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親戚朋友協商解決,不行再找居委會、村委會調解,最後是去法院起訴。

一、近年來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糾紛
道德觀念的變化造成的矛盾糾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家庭在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因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現象已屢見不鮮。從我街婦女組織接到的來信來訪中,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問題造成的矛盾糾紛。由於受封建思想的影響,大男子主義、重男輕女等思想仍存在,他們認為毆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干涉。有的受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影響,對家庭不負責任,至使賭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現象」日益增多,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過以住文化層次較低的人群,擴展到社會各階層中,而且帶有強烈的敵對性和攻擊性。

婚姻家庭關系個性化造成的矛盾糾紛。目前「個性不合」是離婚居首位的理由。這是現代社會尊重人的個體價值,人的個性得到張揚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過分強調個性,必須影響家庭關系的協調。夫妻關系的維系主要靠雙方彼此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准則,這就要求夫妻雙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養上應同步發展,否則婚姻就存在潛在的危機。但許多家庭對此缺乏認識,結婚後,仍過分強調個性,經常抱怨對方不能滿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慮如何去適應對方和彼此適應,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養和交流,致使雙方出現觀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終導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
市場經濟對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性帶來一定程度的沖擊。不少家庭成員面臨著分流、下崗以及快節奏、高效能、高風險職業帶來的經濟壓力和精神壓力,加之現代社會人們的主體意識日益復甦,致使兩性關系的矛盾越來越難調適。不少夫妻本來懷著美好的嚮往進入婚姻,但由於不善於化解社會壓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該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場經濟對當代婚姻家庭關系的沖擊還表現在利益驅動迫使現代人的婚戀觀、價值觀受到影響。以能否賺到大錢作為擇偶標准、以賺錢多少決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為了金錢不惜作為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有了錢就尋找刺激等現象屢見不鮮。

女性綜合素質偏低使她們很難走出弱勢群體的陰影。傳統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讀書好不如嫁得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命中註定」、「逆來順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與男性一樣在職場上拼殺,但回到家裡卻生活在傳統封建思想的陰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沖突中往往走極端,要麼逆來順受,委屈求全;要麼窮追猛打,大吵大鬧;要麼偏激狹隘,走上絕路;有的女性法制觀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實婚姻,但仍願意與男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與有婦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對家庭矛盾的綜合整治缺乏系統健全的監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產生——積累——爆發的過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現之初給予必要的疏導,可能杜絕不必要的後果發生。但在現實社會中,有些調解部門對家庭糾紛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麻痹大意,致使矛盾進一步激化。我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現實中,由於條款操作有一定難度或執行有一定的彈性,有些鑽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鑒定等,往往很難一一落到實處,形成了「法律上的條款不等於實際執行」這樣一種尷尬局面。

三、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提高對婚姻家庭調解的認識。家庭矛盾的隱私性使「清官難斷家務事」成為千百年來人們的信條,在調解家庭矛盾糾紛時,往往採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而婚姻家庭糾紛,都有種種感情糾葛,「剪不斷,理還亂」,有的甚至經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

注重調解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如對一些因家庭債務引起的糾紛,採取褒獎激勵法,通過對當事人誇獎、表揚、鼓勵,激發當事人情緒,有利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對因過分強調個性引起的糾紛,採取分析過錯法,指明各自的過錯,讓當事人對糾紛的處理進行自我估量;對曾經夫妻感情基礎深厚的家庭,採取喚起舊情法,尋找矛盾調和點,選准感化點,用他們之間尚存的真情,喚醒雙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對因一方不僅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採取批評教育法,這樣不僅可促進當事人反省,也發揮了調解人員在樹立良好道德風尚中的作用;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採取耐心傾聽法,讓當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氣發泄出來,當事人在充分發表意見後,氣就消了大半,這時候,再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剖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反省自身,另一方見對方認識到不對,也會順著台階往下走,這樣,調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調解機制。一是要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有是單靠一個部門,往往孤掌難鳴,心有餘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二是完善處罰制度。由於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為。

②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不同的人對於不同的情感會有著不同的看法,所以每個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體會到這些不同的情感,因為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受影響的因素太多。以下分享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1

一、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婚姻家庭糾紛成因有哪些

1、夫妻長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目前農村富餘勞力大部分在外務工,許多夫妻長期分居,雙方缺乏感情交流與溝通,再加上彼此生活環境不同,漸漸產生距離,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難以維系夫妻關系而產生矛盾。夫妻一方打工或者留守在家,因精神空虛而感情出軌,一旦與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決然提出離婚。

2、父母干涉過多引發沖突。這類原因引起的離婚糾紛多發生在「80後」新婚夫妻當中。這些年輕人離婚並非因為感情不和,而是雙方父母從中「摻和」所致。

有些父母初衷其實是好的,但是沒有發揮正面作用,父母干涉子女生活,過度介入小夫妻矛盾中,父母偏袒自己的子女,不能客觀公正地處理子女的感情問題,導致小夫妻矛盾加大,成為「兩個家族間的戰爭」,最後不得不以離婚收場。

3、夫妻感情不和引發矛盾糾紛。婚前彼此溝通了解不夠,缺乏感情基礎,婚後夫妻之間忽略感情的培養和交流,雙方在性格特徵、品德修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逐步顯現,這些差異一旦超出對方的可容忍程度,就會產生沖突和矛盾,隨著時間的推移差異越大就容易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最終導致家庭矛盾升級,夫妻感情惡化,婚姻破裂。

4、一方生活惡習引發矛盾。夫妻一方存在不良嗜好也成為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誘因。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2

一、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應該到哪裡的法院起訴

基於男女雙方曾經存在的婚姻關系而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特別是涉及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確定管轄的問題,常常難倒了很多當事人。

這類案件的管轄法院,往往會在一般管轄和不動產專屬管轄之間選擇。至於應該適用一般管轄,還是專屬管轄,不同地區的法院之間,甚至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

二、離婚後對未處理的不動產提起訴訟,傾向性觀點認為適用一般管轄

離婚後財產糾紛作為一種財產性糾紛案件,涉及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地域管轄原則,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

李律師在日常工作中所接觸到的離婚後財產糾紛,一般都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但離婚後在履行時發生了糾紛。

比如,我們經常遇到的就是,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房產分割條款,但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或者不支付房屋折價款等。

這類案件其實是與人身關系有牽連的,所以,這種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屬於離婚糾紛的延續,可以適用一般管轄。

但,如果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對房產作出任何處理,離婚後一方對沒有分割過的房產提出的訴訟管轄,在法律實務中還是有爭議的。

有兩種觀點,我都說一下,以便需要的人使用,在起訴時,您可以選擇有利於您的管轄進行起訴。

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單純對離婚案件中沒有處理的房產進行的起訴,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處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另外,從物權變動的原因分析,不動產權屬爭議作為訴訟標的而依法的糾紛,無論是離婚、繼承,還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動產作為特殊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有利於實現物權變動。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分割,但是離婚後要求分割也應當適用一般管轄,即同離婚案件的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這樣做是因為,對房產的分割雖然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變更,但是基於不動產物權的所有者之間原本是夫妻關系,在《民法典》家庭婚姻編的規范下,夫妻雙方的財產不同於其他民事關系絕對的'對半分割,還要更多地考慮婦女、兒童的權益,考慮夫妻對房產的貢獻價值以及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因素等方面

那麼將不動產分割的案件放在原離婚糾紛案件審理的法院處理,對於不動產案件審理的法官來說,更能清楚地了解分割該不動產的基礎和前提,對不動產的處理將更便捷。

贊同第二種觀點,因婚姻關系的變更引起的不動產糾紛屬於離婚糾紛的延續,適用一般管轄還是比較有實踐意義的。

因為大多數房產糾紛摻雜的不僅僅是財產關系,更有人情世故,還有公序良俗,還有當事人雙方曾經有過的婚姻關系。

不僅如此,離婚後財產糾紛可能還會涉及到夫妻一方隱匿財產等因素,不僅會存在不動產的糾紛,可能還會涉及到現金等動產的分割。

如果不動產單獨拿出來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處理,再去處理其他財產的話,無疑,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大的麻煩,給律師和法院都增加了工作量,也浪費了更多的司法資源,帶來更多的訴累。

當然,這兩種觀點您都可以學習,以便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管轄。這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本身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做出你的選擇,然後給出合理說明,就可以了。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3

一、離婚找哪裡調解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前者是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比如找當地居委會調解,辦理離婚證時民政局會進行調解;後者為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調解,離婚調解是中國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二、調解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婚起訴前調解有何用

1、通過離婚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離婚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離婚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經調離婚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③ 婚姻糾紛找哪個部門

調解家庭矛盾的部門是: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會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家庭矛盾都屬於它所調解的范圍。
基層居委會負責調節民間矛盾,維護居民合法權益,辦理本居住居民的公共事務。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茄培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一、家庭糾紛應該找誰幫忙解決?
婚姻問題來出現糾紛;最好的辦法還是兩個人坐自下來心平氣和的多做自我批評,緩和僵持局面相互原諒,達到重歸於好。如果解決不了問題,去居民委員會進行再次調節,如果調節不成,最後只能起訴到法院。還是盡量不走這一步為好。
二、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要知道婚姻糾紛怎麼處理,應先了解婚姻糾紛的類型。婚姻糾紛主要有,婚約同居糾紛、結婚糾紛以及離婚糾紛,其中,離婚糾紛又包括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的矛盾糾紛。
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具體指: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堅持一夫一妻。
婚姻糾紛常見法律問題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在材料齊全情況下,到婚姻登記地的民政局即可辦完協議離婚手續。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准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高納嘩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三)現役軍人離婚
按照《婚姻法》規定戚行,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准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人民調解法》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④ 農村鄰里、婚姻糾紛多發的原因和舉措

2011年5月14日,我帶領民警在劉家堡村走訪時,了解到劉家堡村韓某去年跟南方平村吳某再婚,在一起生活了很短時間後,吳某一直不肯回韓某家並提出要分手,雙方因婚姻彩禮發生爭執。一年多來,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韓某的父親(體弱多病)准備召集族親到南方平吳家鬧事,要求退還一萬多元的彩禮,了解情況後,我帶領民警主動到韓某家做工作,穩住韓家人的情緒,隨後又主動到吳某家講道理、講危害,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經過16天的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女方退還男方彩禮9600元,及時調處了雙方的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升級。6月11日,韓某一家鳴鞭放炮給僧樓鎮派出所民警送來一面「老百姓的貼心人」的錦旗,感謝民警為他們一家解決了掛在心上的難題。
糾紛產生的根源:
近年來,農村婚姻矛盾糾紛多發,其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男女青年結婚,不按規定登記,對婚前財產、彩禮和婚後財產權屬關系沒有具體約定,造成婚姻矛盾糾紛發生後,經常因財產分割引發沖突。
2、農村男女青年結婚,一部分達不到法定登記年齡,婚後夫妻雙方難以承擔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給家庭婚姻糾紛埋下了隱患。
3、農村傳統的封建婚姻彩禮觀,至今影響著農村青年定婚彩禮,有些偏遠經濟落後農村,彩禮居高不下,致使婚前男女雙方就產生隔閡和矛盾,造成了有的女方家長為了彩禮而嫁女的畸形婚姻。
解決方法:
1、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倡導文明和諧婚姻新風尚,特別是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
2、及時調處化解矛盾糾紛。
3、開辦婚姻家庭學校,對適齡青年進行培訓教育。
化解矛盾糾紛方法:
農村宅基地糾紛、婚姻糾紛、家庭贍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爭議、損害賠償等民間糾紛,如不及時調處,往往會引發「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防範矛盾糾紛激化,既省工,也省時,成本底,損失小。在工作實踐中,總結出「6+2」矛盾調處工作法,「6」就是「六心」,即對待調解要熱心;開導勸說要耐心;調查情況要細心;碰到困難有信心;糾紛反復有恆心;處理問題要公心。「2」就是加入「兩大員」,即在矛盾調處過程中,加入當事人可信賴的親朋好友等「關系人員」;加入代表公平、公正的老幹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面的「公證人員」參與,協助民警調處矛盾糾紛效果好。

⑤ 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夫妻離婚後經常會因為房產歸屬問題產生糾紛,那要是出現了這樣的糾紛,夫妻對於他們在婚前或婚後所購買的房產,屬於哪一種性質的財產制常常認定不清,那麼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1

一、《民法典》房產糾紛案例如何處理?

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准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二、離婚房產應該如何分割?

1、婚前購買的房產並且貸款已經付清的分配。若是婚前由一方全資購買,則不管是離婚後還是婚姻續存期間都是屬於個人財產而不必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中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若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則根據雙方的出資憑證劃分比例進行房產產權的劃分。(也可以私下協商。)

2、婚後購買的房屋的分配。婚後購買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就算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也算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一步劃分而不是僅僅為個人財產。

3、不管是婚前購買房產還是婚後購買房產,只要是兩人雙方一起還的貸款,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要進行進一步劃分。

4、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的分配。若是婚前,則默許為只對該子女的贈與,不算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直接作為個人財產。(出資方明確說明是贈與兩人的除外。)若是婚後,則默許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劃分。(出資方明確說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2

一、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損害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四、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五、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七、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八、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九、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的房改房,離婚時能否按夫妻共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十、以為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3

一、離婚房產分割糾紛該怎麼處理?

1、協商解決。解決離婚房產分割糾紛之前,當事人應當心平氣和坐下來好好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2、調解。讓居委會或村委會或者工作單位等部門對房產分割糾紛進行調解。

3、判決。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就離婚房產分割糾紛達成一致意見,可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會對該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依據一定事實情況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對此還是不服,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二、延伸補充:關於離婚房產的處理辦法?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三、特殊情況下的離婚房產分割糾紛處理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後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採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餘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後從銀行手裡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後,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後的環節。因為業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並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裡。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

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餘貸款本息的總和。

⑥ 我的婚姻出現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調解

許多年輕夫妻在遇到婚姻中的矛盾時就會產生離婚的想法,但是婚姻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小摩擦,當雙方都無法冷靜下來的時候可以找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處理。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最有效的方式。那麼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名俱揚婚姻律師團隊為大家整理一些資料,以供參考。

一、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婚姻糾紛處理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

2、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4、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原則。

5、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原則。

三、常見的婚姻糾紛情形

1、事實糾紛。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問題無明文規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於事實婚姻一般是不承認、不保護的。因為它是違反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行為。

2、離婚糾紛。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之所以是一種法律行為,就因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在:原來合法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終止。離婚有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兩種。

3、子女撫養。父母離婚後,通常會產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夫妻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系重大。

4、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財產處理的范圍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5、債務清償。夫妻離婚時,在由誰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負的債務問題所發生的爭執,稱為離婚後的債務清償糾紛。《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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