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材料
一、領結婚證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二、辦理結婚證的程序
結婚證在辦理之前,除了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實體條件外,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申請。其中,實體條件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為22周歲以上,女為20周歲以上;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此外結婚證的領取的程序性條件分為:
(一)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需要帶上法定的材料。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雙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應當訊問當事人的不明白之處,並作出解答。(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程序,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就應即時予以登記,並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如果提出自己餓婚姻是他人干涉二締結的,應當提供證明,不無法提供證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證屬實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如果有法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二)查驗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