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辦理結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登記結婚所需證件問題
登記地點:男女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領取結婚證書:
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將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審查,在被准予登記後,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場,然後就可以領到一張大紅的結婚證書了。
相關知識:
結婚證辦理
辦理程序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結婚證辦理流程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1]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前體檢:
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
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注冊。
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⑵ 開婚姻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當事人需要如下材料證明未婚: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薄等身份證明;
2、如果當事人已經離異的,則可以提供離婚協議書碼者或者離婚證等文件;
3、如果當事人已喪偶,則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或者喪偶證明等文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沖模陸的有效通散頃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⑶ 結婚證明怎麼開
結婚證明一般指婚姻狀況證明,是在結婚登記時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敬孝記三個環節。
在開具結婚證明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侍神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其中,婚姻狀況證明就是指結婚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從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記條老稿虧例》實行,結婚不再需要單位或街道蓋章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結婚和離婚因而變得更加簡單。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⑷ 登記婚姻需要哪些證件
婚姻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1、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2、 居民身份證 ; 3、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4、本人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3張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 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 法院調解書 )(或 法院離婚判決書 )註:持初級 法院判決書 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 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7、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 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 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