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忠誠協議是怎麼簽的
忠誠協議要在夫妻雙方自願平等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對內約定,協議的內容不能損害或者對抗他人,不能限制人身關系,才有效;有效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② 結婚登記後想與老公簽忠誠協議可行嗎
這樣的協議沒多大必要,在婚姻法中沒有所謂青春損失費的話法,因為結是倆人同意的。
孩子的撫養權以及義務婚姻法中有相關的規定。
所以說這個協議沒有簽的必要。
③ 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婚姻忠誠協議中有關人身關系的約定基本不具有法律效力,關於財產處理的約定,原則上以夫妻雙方的約定為准,但凈身出戶、巨額賠償等,一般不會獲得法院全部支持。
忠誠協議通常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宣示承諾,對離婚條件、子女撫養、探望條件、財產處理等方面所進行的書面約定。對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區別認定:
1、關於離婚條件的約定一般無法律效力。婚姻自由是我國基本的婚姻制度,即使夫妻一方不履行忠誠協議約定,只要未達到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條件,法律也無法強制雙方離婚。
2、關於孩子撫養權歸屬的約定並不當然具有約束力。確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並不能因為夫妻一方違背忠誠協議的約定而背離這一基本原則。
3、奪、終止探望權的約定一般無法律效力。探望權是父母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剝奪、終止。
4、關於財產處理的約定,原則上有效。忠誠協議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財產是忠誠協議中最常見的懲罰方式。夫妻雙方離婚時可自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我國《婚姻法》明確賦予夫妻雙方的財產自治處分權,因此,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上以夫妻雙方的約定為准,但應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並不得顯示公平。
另外,忠誠協議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當然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④ 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可以辦理忠誠協議么
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不予辦理忠誠協議。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⑤ 夫妻忠誠協議在非戶籍所在地能公證嗎
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在個人感情上,更多是屬於道德的范疇。至於違反感情忠貞的行為如何處置,法律並沒有直接的規定,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譴責。另外,協議的訂立一般要求平等自願,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就王先生的夫妻忠誠協議而言,男女雙方就財產權益嚴重失衡的內容所形成的「協議」是否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內心自願,公證員很難判斷。
生活中,也存在婚後出軌的類似行為,男方出軌行為被女方發現後,女方要求離婚。男方為維護家庭或自己名譽,或有其他考慮,往往與女方達成協議,保證日後不再有出軌行為,如有,雙方立即離婚,且家庭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也有市民要求將這種協議進行公證。
因為婚姻家庭關系的倫理性很強,它具有受法律和道德共同規范的顯著特徵,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某些領域是需要法律調整,還是交由道德調整,一直以來都是爭論不休的問題,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在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的法院態度也是截然相反。
因此,在理論與立法均「不確定」的情況下,辦理協議公證與公證制度的宗旨不符。據此,公證處一般不予辦理夫妻忠誠協議公證。不過,雙方如訂立忠誠協議,可以通過律師審查並見證,這樣還是能很好地維護忠誠一方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