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沒有接婚有孩子,又離婚了,孩子在母親這邊,孩子戶口在孩子父親那邊,我想要回孩子戶口我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規定,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父親也可以隨母親辦理戶籍投靠。同時,如果想對子女的戶籍進行遷轉,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起訴方必須提出足夠的理由證明,給孩子遷戶口對孩子有利。 同時,如果孩子未成年,由父母代為辦理。(如果成年,則他自己就可以自己去辦理)如果是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管部門辦理,需要准備如下材料: 1,先持離婚判決及判決生效證明書(證明書可以是原法院經辦人簽署書面意見加蓋法院印章或業務庭印章即可); 2.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持戶口本到擬遷入地派出所開具准遷證; 3.持准遷證到原戶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准遷證上簽署准予遷出意見,再將准遷證交遷入地派出所即可。
② 無證婚姻有孩子怎麼離婚
法律分析:沒有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等於沒有結婚,自行選擇分手就可以了。有關於財產和孩子撫養等問題,首先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