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境外結婚證如何認證
法律分析:一、境外結婚注冊證書的認證
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
(一)委託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結婚證書進行公證;
(二)委託國外律師將經過公證的結婚注冊證書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
(三)委託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外交部公證過的注冊證書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四)國外律師將認證過的法律文書寄回國內,成為向法院立案的依據。
在辦理涉外結婚登記的時候,根據當事人身份的不同,需要提供的證件也不一樣。這其中主要是區分了大陸居民與外國人、外籍華人等等。同時在辦理結婚登記的過程中也是需要交納手續費的,也就是結婚證的工本費9元。
二、涉外婚姻需要什麼證件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外國人、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Ⅱ 跨國婚姻怎麼辦結婚證
1、申請。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
3、登記。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一、外國人在中國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一)外國人在中國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外國僑民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的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
二、辦理跨國的婚姻需要怎樣的手續
(一)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三)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四)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Ⅲ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怎麼辦理流程是什麼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程序如下:
1、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
2、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
3、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
1、結婚公證
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結婚證原件。
註: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內容為×××與×××於××××年××月××日在××市(縣)按照我國傳統風俗習慣結婚。
2、未婚公證
未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證件和復印件(A4紙)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未婚公證,申請人也可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公證處,由公證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3、未再婚公證
未再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再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再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再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特別提示:
(1)未婚聲明書公證、未婚證明書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和未再婚聲明書公證與原來的經過實體審查的公證書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采證;
(2)聲明人作虛假聲明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2003年10月以前離境的當事人,辦理未婚、未再婚的,可由當事人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民政部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證明,由公證處出具未婚、未再婚公證書。
4、離婚公證
離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離婚證、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原件和復印件,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應附相應的生效證明。
(3)國外婚姻狀況證明怎麼辦擴展閱讀:
案例:
四川姑娘秀娟致電本報,說她今年年底要隨其外籍男友回國辦理結婚登記。
(一)婚姻狀況證明由「個人聲明」取代「單位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證件和證明。
第14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等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證件和證明。
由此,中國公民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單位證明」簡化為「個人聲明」。
(二)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上述規定,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第一,中國駐外使領館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從「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調整為「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辦理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此類公證一般可直接在當地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
第二,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同前述一樣。
不同的是,此類公證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之後,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由於一些國家對「婚姻狀況實體公證」仍有要求,所以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便成為其中一種替代形式。
二、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種類及其公證認證手續
針對上述變化,建議中國公民在辦理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之前,務必確認如下事項:
(一)注意確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
目前,各國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要求各異,當事人需確認是以下哪種形式:一是「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二是「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三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由於此類證明只反映當事人在出具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婚姻登記記錄,不反映國內法院判決、喪偶及國外結婚離婚等記錄,不能當作嚴格意義上的「單身證明」。
(二)注意確認「單身證明」公證須否辦理領事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3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據此,如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認證,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辦理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迄今,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單方面免除中國送往該國使用的公證文書的領事認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