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軍人的婚姻應該和普通人的不一樣吧軍人結婚有什麼規定呢
軍人的婚姻和普通人的婚姻是不一樣的,軍人在結婚的話比一般的公民是非常嚴格的,而且必須是要求對方的配偶,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的,無嚴重傳染病的公民,而且現役軍人一律不準和外國人或是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進行結婚。
❷ 軍婚是什麼意思啊還有為什麼軍婚女方不能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是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第26條中「現役軍人」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非本條所稱之現役軍人,其配偶提出離婚按普通離婚案件處理。現役軍人配偶不包括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離婚須得軍人之同意,僅適用於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以及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都按普通離婚糾紛處理。
軍婚可以離婚,但非軍人一方要想離婚,除非軍人一方同意,否則很難協議離婚,如起訴到人民法院,非軍人一方要提供軍人有重大過錯的證據,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可以提出離婚。這里存在幾種情況:
1.須經軍人一方同意:如果女方不是軍人,提出離婚需要經過男方同意,男方不同意的,可以找對方的部隊領導溝通一下。
2.無需軍人同意:如果軍人一方犯有重大過錯,女方提出離婚無需經過男方同意。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❸ 軍婚跟一般的婚姻有什麼區別
軍婚跟一般的婚姻的區別:結婚登記程序不同、離婚程序不同、婚假不同。
一、結婚登記程序不同:
軍人結婚需要部隊審批,普通婚姻只要男女雙方屬於未婚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可結婚。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頒發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軍人要求結婚,必須先經過部隊審查批准,由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後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離婚程序不同:
普通婚姻離婚只要男女雙方無相關糾紛就可協商離婚,而軍婚離婚如果軍人不同意,那麼法院會進行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離婚,除非是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了,才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如果是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應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三、婚假不同:
普通婚姻: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享有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軍婚: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有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