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一、如何解除 事實婚姻 關系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准,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 訴訟 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 協議離婚 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 民法典 ,對 婚姻登記條例 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 二、 同居 屬於事實婚姻嗎 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具有以下特徵:從主體上看,當事人雙方都是沒有配偶的男女;從內容上看,當事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並為群眾所公認;從程序上看,當事人未進行結婚登記。事實婚姻與 同居關系 較容易混淆,兩者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 夫妻共同財產 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 非婚生子女 。 4、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 證據 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 法定繼承 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 繼承 遺產。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 遺囑 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男女雙方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使得財產也趨於混同。很多人也以為同居就是事實婚姻, 解除同居關系 時,主張按 離婚 分割財產。但其實,同居與事實婚姻還是有一定差異。
2.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
一、當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而沒有結婚證:
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又可橡緩肢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梁世:
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結婚證被另一方藏匿:
如果另一方將結婚證藏匿,去開具婚姻關系證明時不要說是被藏匿,告哪姿訴工作人員說結婚證丟失。另外,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否則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或起訴要求解決孩子撫養問題的,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對於「沒有結婚證該怎麼離婚」這個問題,要分情況討論,一般有三種情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是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並有結婚證的情況,證明遺失,那麼是可以辦理離婚的,但是前提是先要補領結婚證,拿到結婚證後再去申請離婚。如果是本來就不曾有過結婚證,那麼在法律上婚姻事實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沒有「離婚」一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3. 1.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如何處理
1、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是按照合法婚姻進行處理,當事人之間具備合法的夫妻關系,可以正常離婚。 2、之後的事實婚姻按照同居關系處理,當事人運握之旁緩慶間並無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只需 解除同居關系 。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 結婚 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哪姿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