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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如何促成的

發布時間:2023-08-19 16:59:17

1. 論中國傳統婚姻的風俗

聘媒
男女婚姻促成,須有人從中穿線搭橋。舊時,雙方家長或青年男女本人看中對方,要聘請能說會道,雙方都能搭話的「媒人」前去提親,也稱「保媒」。在淄川的南部山區,有的還需要請雙媒的習俗。

提親
媒人確認後,要到對方家中介紹情況,俗稱「提親」、「說媒」。提親後,雙方亦託人私下了解對方家境,請算命先生占卜「八字」,雙方皆認為合適,則安排「相親」。

相親
媒人提親後,選日子男女見面,稱之「相親」。相親一般是男孩子在媒人的引領下到女方家中。這天女家也非常重視,要徹底打掃衛生,女孩也要打扮一番,同時邀來親朋好友作陪,讓他(她)們評頭論足,作為能否定親的參考。同時,備客飯熱情款待。即使相親,男女雙方也無緣直接交談,只是各人留神,互相偷看幾眼而已。飯畢臨行,男方付女方禮金(見面錢),現在也有雙方互送禮物的。雙方是否同意結親,後由媒人傳話,互通意願。

定親
相親後,再經媒人轉達,男方擇定「黃道吉日」(一般用農歷二月二、六月六)請人用大紅紙寫柬(婚約書)。其柬內容:男女雙方姓名、年齡、屬相、何命及定親年月日,寫上「敬求金諾」、「恭侯金諾」之類表示求親的字樣。其柬男女兩執,由媒人帶男方柬貼、禮品(衣料、首飾)、聘金送往女方。女家以煙茶糖果招待媒人,並將女致男家柬貼交於媒人,寫上「謹遵台命」、「仰遵玉言」等表示同意結親的字樣,媒人帶回女方的六色禮:香(相親)、艾(恩愛)、鹽(美滿姻緣)、麥(大富大貴)、針、線,用大紅紙包好。男家設宴招待媒人及前來賀喜「添瓶」親友。再擇定吉日,請女方到男家相互認親「改口」,男方長輩要給女方「改口錢」以示承認。男方付女方彩禮錢,商定結婚大禮有關事宜。此後,男女雙方進入結婚大禮准備階段。

下聘(送柬)
雙方商定選擇婚期後,女家將嫁女的生日時辰用紅紙寫好交於媒人帶給男方,男方據此請先生查日子。先生根據男女雙方年齡、屬相、生日時辰、忌諱,查出吉日,用紅紙書寫兩份,一份男留,一份由媒人送往女方,俗稱「送日子」。送日子時,根據女方要求,送錢一宗,俗稱「盒子錢」。另外有六色禮(煙、酒、糖、茶、肉、水果)。

結婚大禮
結婚是婚嫁事宜中最繁瑣、最隆重的一道程序。婚禮前兩天,男方首先設酒席請「大總」(助忙人指揮者)商量有關辦理公事事宜,俗稱請「行人」(助忙人)頭。婚禮前一天,助忙到位,首先安排部分人到女方,把陪嫁傢具、衣物運回家中,俗稱「搬圓房」。「圓房」搬至新房,由新郎兄輩「鋪床」。是日,大門、影壁、屋門貼好對聯。帳房先生到位,鄰居親友前來賀喜。傍晚,新郎穿戴整潔,披紅戴花,向村內家祖長輩叩拜,俗稱「行禮」。翌日一早,婚禮程序進入高潮——迎親,俗稱「接媳婦」。迎親形式有大娶、有小娶。家境好者大娶,兩乘花轎,新郎乘一花轎在前,新娘花轎在後,旗鑼傘扇,吹吹打打,熱鬧非凡。一般人家多為「小娶」,一乘花轎,新郎在家迎新娘。不論大娶小娶,新娘上轎後,路不落轎,路遇塋田、怪樹、奇石,紅氈遮之,以圖吉利。

花轎至女家門前,接新娘人先叩門遞開門錢,方可進門。嫁女著盛裝,頭蒙紅巾(蒙頭紅),父兄用椅子架於轎門上轎(腳不踏地)。由新娘兩位兄輩左右押轎,俗稱「送客」;另有兩名新娘同輩或小輩,擔隨身飯,拿布簾,隨轎同行。轎至新郎大門前落轎,時辰到,助忙人將一對紅磚兩雙紅筷壓於大門頂,燃放鞭炮,火把迎轎,紅氈鋪地,新郎在前,新娘在後,由伴娘攙扶跟隨,門檻放一馬鞍,新人邁過,寓意過門平安,萬事如意。進院,新娘由男方伴娘攙扶進指定房間,面對喜神而坐片刻,稱之「坐時辰」。然後出房間至院內,與新郎並立天地桌前行「拜天地」大禮,也稱「拜堂」。禮畢人洞房吃隨身飯(面條),此後是鬧房。

新娘人洞房,「送客」於正堂入席。為開席前每人一碗面條,吃完後即上菜開席,「送客」席是婚禮期間重席,有六盤六碗或八盤八碗,稱之「六六」、「八八」席,外加雞魚肉三樣菜,稱之「三大件」。上大件時廚師要賞錢。男方勸酒。俗話說「送客不過晌」,中午12點前送客向新人、公婆話別,隨之招待親友席。晚上,安排助忙席,男家長輩、新郎、新娘勸酒,至此,婚禮告成。
婚後第二天,新婚夫婦要在長輩帶領下到祖墳塋地祭祖。
婚後第三天,一般情況下女方娘家要來接女方回娘家小住,叫「三日回門」,一般住三、四天,再送回婆家。

2. 古代結婚的流程

古代婚姻是要經過六禮才能結婚的,古人對婚姻是非常重視的,必須經歷六禮之後才能結婚,所以六禮是必須要走的程序,而不會像現在人一樣為了利益或者是為了彩禮金錢而結婚,而結婚流程這要比現代人繁瑣。。

第一納彩
在中國民間的婚姻中,媒人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中國禮俗一再強調「天上無雲不下雨,地上無媒不成親」的所謂緣分。男女雙方必須要經過媒人說合才能夠結成連理。在搓合成功一對男女後,媒人可接到一些錢財,這筆錢財被稱之為謝媒禮。

這筆錢一般由男方支付。如果是男到女家,則由女方支付,在成親的前一天,連同送媒人的雞、鴨、肘子、鞋襪、布料一起送到媒人家。媒人第二天一定要去引導接親,稱之為圓媒或啟媒、發媒,謝媒禮的錢數由主家的經濟狀況決定,而且必須用紅紙封好,稱為紅包。

第二問名
在經媒人說合之後,男方一般會提出看一看,這種在媒人的帶領下到女方家裡作初次訪問的活動,就稱之為相親,也稱問名,相親的日子由男方提出,由媒人決定時間並通知男女雙方,雙方都應做好准備。男方要帶一些禮物,禮不在多,表表心意而已,若能因此打動對方父母的心當然就更好了。作為主角的男女二人都應盡力收拾打扮得得體漂亮,以獲取對方的青睞。中國是一個含蓄的民族,這種事當然不會明明白白地說出來,全靠男方和媒婆察言觀色。當然,女方也可能會去男方家「拜訪」,這在有的地方叫做「看當」。若女方父母不願意接受款待,執意告辭,表明這門婚事難以告成。

如果女方父母要款待男方,這說明男方已得到了女方家裡的同意。若遲遲不備飯菜且任由男方告辭出門,則說明這門婚事即將告吹。

第三納吉
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中,選擇結婚的日子也是十分講究的,人們認為結婚日子的選擇關繫到男女雙方以後的幸福。這個選擇良辰吉日的活動就叫「擇期」,或叫「納吉」。擇期的任務一般由星相學者或算命先生完成,文化水平高的家長當然也可以自己看「皇歷」或自己推算決定。婚期決定後,雙方父母就可以發出請柬,邀請親朋好友來參加婚禮

第四納征
相親之後就可履行一定的結婚程序,這個過程稱為「過禮」也稱為納征。過禮」在婚禮中是一件大事,婚事的主動者,應向對方送一筆厚禮。各地風俗不同,所送之禮也有差異。有的地方要求禮物至少要包括豬肘子一個,酒兩瓶,雞鴨各一隻,給對方父母的衣料各一套,鞋襪各一雙,包封一個,給姑娘給姑娘一些什麼訂婚之物,一般都在事先由媒人同雙方分別協商好,不能由男方給多少算多少。

第五請期
在經過「過禮」後,男女雙方可議定結婚的日子,請期為婚姻六禮之一,俗稱送日頭、提日。這是男方擇日,用紅箋書寫男女生庚、迎娶時日時辰,這叫做請期禮書,由媒妁攜同禮書禮炮禮燭送往女家,經女家復書表示同意,然後女家再以禮餅分贈親朋。

第六親迎親迎古時候中上人家都是新郎親自前往女家迎娶新婦;中下人家則略之,僅由媒妁代往迎娶。
迎娶之際新郎偕同媒人到女家迎娶,陪同的親朋大都是六人或八人。如果是七人則車未到女家門前時,先請一人下車步行,喜車再開到女家大門前。到達女家新娘先拜祖宗,再叩別雙親,於擇定的時辰隨新郎從西階步出,由年高多福的好命人扶持上花轎(或喜車)。迎娶到男家廳堂,新郎新娘一齊拜天地祖先,而後行交拜禮。交拜後送入洞房並坐於案前,點燃花燭飲合巹酒至此才禮成。

迎娶方式有單頂娶、雙頂娶兩種。單頂娶即新郎在家不親迎,而由媒人領新娘轎單頂至女家迎娶。雙頂娶即男家備子婿轎、新娘轎雙頂,新郎同至女家親迎。 新婦婚衣出婚當天新婦內穿白布短衫白布裙(此套衫裙須保存一生,「張穿」時再穿之),腹掛肚裙,裙內裝放鉛錢(鉛緣音同,娶意姻緣)、烏糖、五穀、豬心(取意夫婦同心)等十二種物件。

別雙親,於擇定的時辰隨新郎從西階步出,由年高多福的好命人扶持上花轎(或喜車)。迎娶到男家廳堂,新郎新娘一齊拜天地祖先,而後行交拜禮。交拜後送入洞房並坐於案前,點燃花燭飲合巹酒至此才禮成。

婚姻是人與人之間最重的關系,一方面是人生歷程中最重要的轉變階段;另一方面也是人群與人群聯合的橋梁。因此,不管是以個人的立場或是社會的觀點,婚姻現象都是很重要的社會事實;(1男人最怕入錯行,女人最怕嫁錯郎。女人嫁人如同男人選擇職業,最怕選擇錯誤。
願天下夫妻都願歲月相守,清貧無患與你談笑折柳共度春風!

3. 在古代,古人是如何保證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

中華文明五千年,其中的夫妻制度是怎樣來的,在古代,那些古人又是怎樣保證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呢?

舉行過婚禮儀式之後,這門婚事也就有了大家的見證,算是合理合法並且有效的婚姻關系了。而且古代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只能有一位丈夫,即便丈夫死去,她也不能夠再嫁。雖說古代的婚姻充分的保證了婚姻狀態,但是卻對女性並非公平公正。

4. 古代婚姻的形成及其演變過程有哪些階段

勞動產生最初的性禁忌,在從事繁重而艱巨的勞動前,禁止參加勞動的男性與女性接觸。這種性禁忌後來演變成婚姻和家庭道德。

婚姻是一定社會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結合的具體形式以及由此確立的夫妻關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礎。

家庭是以婚姻為基礎、以血緣為紐帶的社會生活組織形式。家庭是社會的細胞。

婚姻和家庭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過程。

第一種形式是同輩群婚和血緣家庭。禁止不同輩份的人發生兩性關系。

第二種形式是族間群婚和普那路亞家庭。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禁止性行為,一個群體的兄弟(或姐妹)和另一群體的姐妹(或兄弟)互為夫妻,叫做普那路亞(夏威夷語「親密夥伴」)。

第三種形式是男性走婚和對偶家庭。男女之間在較長的時間內有較為穩定的性夥伴。以女方為家庭中心,丈夫晚上到妻子家中幽會。我國雲南納西族的「阿柱(朋友)」之間的性關系屬於這種婚姻和家庭形式。

第四種形式是宗法婚姻和一夫多妻家庭。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只能從一而終。

第五種形式是自主婚姻和一夫一妻家庭。夫妻雙方相互忠實,反對婚外性行為。

5. 中國古代政治婚姻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古代婚姻的觀念
在早期原始人群內部,男女之間的性關系是雜亂的。隨著人類的進化,兩性關系中出現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亂倫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實行,標志著性的需要開始服從於「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隨著原始經濟的發展、人類互助的日益廣泛以及親屬關系的趨於明晰,而逐漸建立起來的。在古代中國,婚姻制度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規范,被納入禮的范疇,婚禮是中國文化的有形部分。《禮記》中說:禮是「始諸飲食」,「本於婚」。「飲食」包括物質的生產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產,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溝通著物質與觀念、道德與法律,折射出社會的風尚和禮儀。
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關「婚姻」的詞義學解釋約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稱謂,《禮記•經解》鄭玄註:「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儀式,《詩經•鄭風》孔穎達疏:「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雲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也。」三是指親家,《說文解字》釋「婚』、「姻」說:「婚,婦家也」、「姻,婿家也」。《爾雅 • 釋親》說得更明確:「婿之父母為姻,婦之父母為婚。……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上述三說雖然不盡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點。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婚姻雙方結為姻親關系的標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禮而行,其儀節約定俗成,是禮儀系統中的組成部分。
婚姻在本質上是一種人與人的關系,兩性的結合,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和社會文化的特點。在儒家經典中,婚姻問題被視為家庭、社會的大事。首先,婚禮被視為人倫之始。《禮記•經解》雲:「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其次,婚禮被視為禮的根本。《禮記•昏義》雲:「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再次,社會的婚姻狀況還與社會治亂相關涉。《新唐書•後妃傳上》說:「禮本於夫婦,……治亂因之,興亡系焉。」儒家把兩性結合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會的現象,這是一種具有文明色彩的認識,古代婚姻禮儀正是基於儒家的婚姻觀念而逐漸形成。必須指出的是,儒家對婚姻強調的是「人倫之始」、「夫婦之義」,即「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社會規范,對「情」和「愛」則相對忽視。儒家又以婚姻為起點,推衍出父子、君臣一類的等級關系,於是,婚姻關系成為構成尊卑上下等級關系的基礎。

二、婚姻的意義
在古代宗法社會,婚姻不是當事者的個人行為,而是關乎兩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與其說是為個人娶妻,毋寧說是為宗族娶婦。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傳宗接代。婚姻是構成家族、產生親族的基礎,宗法觀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廣家族、繁子孫為首要目的。《禮記•昏義》說:「婚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孔子說:「大昏,萬世之嗣也。」 有夫婦而後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長子才是嫡子,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的宗法社會,傳宗接代關繫到家族的延續,「繼後世」自然成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會重視血緣,把祖先血脈不絕視為家族的頭等大事。古代婚禮常在祖先牌位前舉行,叫做「廟見」,表示新婚夫婦共承祖先,同奉宗廟。《白虎通義•王者不臣》說:「妻者與己一體,恭承宗廟,……上承先祖,下繼萬世。」《唐律疏議•戶婚》也說:「妻者,傳家事,承祭祀。」傳統婚禮儀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內容。
第三是增加勞力。自進入父系社會後,男尊女卑被視為天經地義。《易•系辭上》說:「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這些哲學概括把男尊女卑視同自然法則,不可違背。男子娶妻可得內助,而婦女只能「專心紡織,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供賓客」。「婦主中饋,惟事酒食衣服之禮耳。」按封建禮法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妻子操持家務,侍奉姑舅,奉養公婆,卻無經濟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淫亂。《禮記•坊記》說:「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以婚制來別男女,防淫亂,尤其強調婦女要恪守貞節,本質上順應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確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緣的純正。然而,封建貞淫觀對女性有諸多制約,對男子的淫亂卻是少有約束力的。

古代婚姻的變遷
美國著名學者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一書中,對婚姻家庭的演變作過專力研究。他對人類婚姻的演變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處於亂婚狀態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為基礎的血緣家庭取代了這種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亞家庭,實行的是兩個集團間的通婚;接著由群婚制過渡到對偶婚制,它以單偶婚姻為基礎,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後由對偶婚制過渡到專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發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吸收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將人類的家庭婚姻變遷與人類社會的三個發展階段相對應,就其發展軌跡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上述論述為參照,中國古代婚姻的變遷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類祖先實行的一種兩性偶合的關系,它出現於人類的童年時期。當時,「其民聚生野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人們群居野處,既無固定的配偶,兩性交往也無任何習俗和理性的約束,因此不可能構成家族。男女無別,媾合無禁,兩性關系純任自然。在古代文獻的記載中,就保留著有關神奇誕生和異類婚配的傳說,例如《帝王世家》載:「神農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為少典妃,游華陽,有神龍首,感女登於常羊,生炎帝。」又據《史記•周本紀》載:「周後稷名棄,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詩經•商頌》也有「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記述。這些奇異誕生的傳說,應是遠古時代雜亂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斷的:「黃帝以來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個野合的雜交時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會。」

二、血緣婚
隨著原始經濟的緩慢發展和原始人生活經驗的積累,特別是學會了火的利用,於是,「原始集團為了生計必須分成小集團,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內部,開始產生婚姻禁例,即排斥親(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兄妹)發生兩性關系。這種同輩血緣婚制,在中國古文獻中多有記載,如《後漢書•南蠻傳》記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盤瓠結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傳說。《風俗通》中說女媧是伏羲之妹,後世出土的漢墓石刻上,伏羲、女媧為「人首蛇身,兩尾相交」的造型,「兩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徵,表明女媧、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對偶神。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傳說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傳甚廣。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煙》、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親》、壯族的《盤古》、納西族的《創世紀》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記述。這類傳說雖多主觀虛構的成分,但反映的卻是原始社會血緣婚的普遍現象。

三、伙婚
伙婚又稱亞血緣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亞家庭。伙婚與血緣婚的最大區別,在於兩性關系中又出現了一種新的禁例,既不準親兄弟姐妹發生婚姻關系。伙婚制的特點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間互為「親密的夥伴」。據《史記•五帝本紀》載,舜一次娶堯的兩個女兒娥皇、女英為妻,從這一傳說中可以窺見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點。
伙婚制的出現,較之於血緣婚取代原始群婚,意義更為重要。由血緣婚發展到伙婚,自然選擇的原則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選擇取代血親婚配,人口的數量和質量都顯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引摩爾根的話說:「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強健的人種。」 古代中國人正是基於這一事實,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認識。伙婚制的歷史作用,還在於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於有了兄妹間乃至旁系兄妹間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須到別的血緣集團去尋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歸女系集團,最終導致母系氏族的出現。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來,氏族制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

四、對偶婚
對偶婚的特徵是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形成的一種不牢固的夫妻關系。較之於群婚,它是個體婚;較之於一夫一妻的專偶婚,它又是一種脆弱的、不穩定的夫妻關系。它是由群婚到專偶婚的過渡,所生子女仍然歸屬母系。
對偶婚制產生於蒙昧時代與野蠻時代的交替時期,它的出現首先在於原始經濟的發展,使剩餘產品可供分割和交換。其次在於親屬通婚的限止日趨廣泛,人們已難維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婦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貞操,暫時地或長久地只同一個男子結婚的權利作為解救的辦法。」構成對偶婚的方法大體是,由母親議婚締結婚約,通過物品交換達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別的氏族搶奪配偶。因此對偶婚的雙方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以「方便和需要為基礎」。由於男子在野蠻時代的戰爭中大批死亡,導致女姓過剩,而男子在家庭內部又承擔著獲取食物的主要責任,這都使男子在對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姦的特權。對偶婚雙方的離異不受氏族習俗的約束,其婚姻關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發展到對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會因素,在對偶婚家庭中,除親生母親外,已有可能確定親生父親。其次,男子在生產勞動中所負責任的日趨重要,使之在家庭經濟中漸佔主導地位。丈夫地位的實際提升與母權制發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辦法是按男系來計算世系,這就導致廢除母權制,確立父權制這一「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躍居主要地位,便發生了父家長制家庭這一中間形式,這一形式是對偶婚制家庭向專偶婚制家庭的過渡形式。特別是到了對偶婚制後期,勞動工具的進步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個體家庭已可能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工具和產品逐漸變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隸制的出現,從而「給了以對偶婚和母權制氏族為基礎的社會一個有力的打擊」。家長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種與之相適應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來取代對偶婚制家庭,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於對偶婚制的後期。

五、專偶婚
專偶婚俗稱一夫一妻制婚姻。專偶婚制的確立,是以父權製取代母權制,以及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基於這一事實,馬克思指出:「導向一夫一妻制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想把財富轉交給子女,即合法的繼承人,由婚配的對偶而生的真正後裔」,因此,「結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專偶婚家庭中,妻子、財產及子女均為丈夫私有,妻子的職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續父權世系。
專偶婚制自其產生之時起,就表現出男權至上的特點。就夫妻地位而言,由於丈夫取得了家庭經濟的支配權,因而也就獲得了對妻子的統治權。《禮記•郊特牲》說:「男帥女,女從男」,諺語雲:「娶到的媳婦買到的馬,由人騎來由人打」,這些都是婦女卑下地位的寫照。就婚姻關系而言,專偶婚較之於對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況下具有不可離異性。儒家從倫理角度強調夫妻關系的恆久性,所謂「夫婦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禮,始於謹夫」
從婚姻進化的角度看,以「恆」來盪滌對偶婚制遺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質,使它成了只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數量驚人,據《禮記 • 昏義》載,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整個封建社會,貴族官僚一般都擁有眾多妻妾。就親屬關系而言,專偶婚的確立使親屬關系明晰而完整,血親、姻親、嫡、庶等關系都清晰瞭然,從而形成以父系家長為線索的宗親網路。
由原始群婚發展到專偶婚,是古代社會由蒙昧、野蠻走向文明的標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紐帶所連結的范圍,起初是很廣泛的,後來越來越縮小,直到最後只留下現在佔主要地位的成對配偶為止。」隨著婚姻紐帶連結范圍的縮小,婚姻禮俗反而趨於繁復,並逐漸形成條文規定。

古代婚姻政策
中國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它反映了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持的基本態度。總起來看,古代婚姻政策從未越出禮的規范,在禮的框架內,歷代律令又根據各時期經濟、政治的需要,對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條文規定。
一、導民婚配
西周時期,已設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員。據《周禮•地官•司徒》載:大司徒「以陰禮教親,則民無怨。」鄭玄注曰:「陰禮謂男女之禮,昏姻以時,則無曠怨。」這是說大司徒一職的職責是用婚姻禮儀去教化百姓,幫助他們及時嫁娶,以減少社會上的怨女曠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禮,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禮•地官• 司徒》說,媒氏的職責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統治者大多關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長對國家富強的重要影響,因此奉行鼓勵婚配和生育的國策。《韓非子•外儲說右》載:「(齊桓公)下令於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婦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貞觀六年(632)曾下詔規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這是說對於民間因經濟能力不足或其他條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禮」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為他們提供資助。古代統治者導民婚配、鼓勵早婚的動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會安定,減少怨女曠夫;二是鼓勵繁育人口,以保證徵人役夫有充足的來源及增加賦稅,從而增強國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備條件。《禮記•曲禮》說:「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幣,不交不親」。《詩經•豳風•伐柯》雲:「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這里都提到無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則。朱熹說:「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託於婚姻當事人的家長,通過在男女雙方間的溝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親」,不同席,不雜坐,不同行,兩性之間,界限分明,於是,作為「通兩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為社會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無可非議。問題在於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為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規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凡是不經媒人溝通而自行結合者,都屬不法,社會也不予認可,甚至被斥為「私奔」、「淫亂」,這就束縛了男女的自由戀愛和自主婚配。特別是封建政(蟹)府以法律的形式,對媒聘的履行作了嚴格的規定,更使其具有強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經絕對化和強制化,就與父母之命結合在一起,成為青年男女自由戀愛的桎梧。孟子說:「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而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管子• 形勢》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說。對「自媒」的禁絕,本質上是藉此保證父母之命的實施,以維護宗法社會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認識到同血緣婚配對於繁衍後代的害處,族外婚正是基於這一認識而取代血緣婚的。「姓」本是從母系氏族社會發展而來的血緣關系的標志,在父權制度建立後,「姓」更是宗族系統的標志。西周確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廟數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實施的目的一是為了確保宗法等級關系的明晰,使權力的繼承歸屬不致紊亂。二是出於優生的考慮,《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惡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於優生,是社會的共識。西周以降,世卿世祿制逐漸瓦解,但同姓不婚作為禮俗慣制仍得以傳承。如唐代就明文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為同宗高祖父母服喪)以上,以奸論。」 唐代所謂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後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緣關系相近,禁止婚配,對優生有積極作用。明、清法律也是嚴禁同宗婚配,對同姓不同宗者則是開禁的。

四、可納媵妾
歷代婚姻政策都以鞏固父系家長制下的一夫一妻制為原則,但同時又允許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針對女子的婚姻規范,對少數男子而言,實行的卻是以一夫一妻為名義的、以納妾為表現的多偶制。秦以前,貴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說:「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又劉熙《釋名》說:「侄娣曰媵。」 陸德明《釋文》說:「妻之女弟為娣。」據此可知,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為隨嫁,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層社會十分流行,《詩經•大雅•韓奕》寫道:「韓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韓侯迎止,於蹶之里。百兩彭彭,八鸞鏘鏘,不顯其光。諸娣從之,祁祁如雲。韓侯顧之,爛其盈門。」詩中對韓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隨如雲的情景,作了生動的描繪。媵制實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遺存,秦以後,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與妻的區別在於,妻為明媒正娶,地位遠高於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樣進行買賣、贈送、交換和賞賜。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社會觀念主導下,妾制從先秦到民國經久不衰,上至達官貴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納妾。《唐律》明確規定納妾為合法,《明會典》也規定:「庶人四十歲以上無子者,許娶一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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