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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原因可以起訴撤銷婚姻

發布時間:2023-08-19 06:31:18

A.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撤銷婚姻登記,是因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或一方有證據證明其申請結婚登記是受脅迫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將返耐已登記的結婚登記取消,恢復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為。

2.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臘世談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

3、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4、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輪碰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

5、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是指在離婚冷靜期內,向民政局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B. 什麼情況下可撤銷婚姻

(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二)可撤銷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C.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根據最新規定,婚姻可撤銷只存在兩種情形,具體為: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一方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但是並未在婚姻登記前告知相對方,那麼對方可以在婚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一、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的情況如下:
1、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是什麼疾病導致的不能發生性行為,並且治不好的;
2、婚前了解不多,閃婚,婚後兩個人不合沒有感情,沒法在一起生活的;
3、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前隱瞞對方的,婚後治不好的,或者是兩個人結婚後一方患有精神病,治不好的;
4、一方欺騙另外一方,騙取的結婚證的;
5、父母包辦的婚姻或者是買賣婚姻、婚後沒有感情,沒法一起生活的;
6、因感情不好分居超過兩年的,並且不可能再和好的,或者在第一次申請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後分居又超過一年的;
7、隱瞞婚史,讓對方發現重婚,提出離婚的;
8、一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說賭博,吸毒、懶惰等,並且不知悔改的;
9、一方因為違反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出離婚的;
10、激做模一方突然失蹤,下落不明超過二年,起訴離婚,經調查,確實下落不明的;
11、一方有暴力傾向,毆打自己或者親屬,並屢教不改的。
二、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如下想;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胡檔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明緩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D. 民法典婚姻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相威脅。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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