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民調解委員會收費嗎
人民調解委員不會收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調解不收費是人民調解的顯著特徵,是一項基本制度。人民調解不收費制度,要求各種類型的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和參加調解工作的其他人員,以及這些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財物。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的范圍如下:
1、各類民事糾紛:婚姻、家庭析產、繼承、贍養、撫養、撫育、勞動、債務、賠償、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賃、相鄰關系等;
2、民事違法引起的糾紛,未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更未構成犯罪;
3、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糾紛;
4、輕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糾紛,如侮辱、誹謗、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質屬於刑事自訴案件,但由於情節輕微,法律規定此類案件當事人不自訴或者自訴後又撤訴的,調委會可以調解。
B. 農村人民調解員應該享受怎樣待遇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
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
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一、固定補貼列入同級財政,與主要村幹部補貼掛鉤。
二、建立「以獎代補」機制,充分調動工作積極性。對調解成功並達標的糾紛案件,分別給予50、100、200元不等獎勵。
三、強化督導檢查,確保調解人員各項待遇落到實處。
(2)婚姻調解員多少錢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糾紛。
一是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後主動調解;三是上級部門交辦調解。
受理糾紛後,如發現糾紛不屬於人民調解范圍,或者當事人表示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有關部門解決。
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當在採取必要的疏導措施後,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調解前的准備工作。
一是受理糾紛後,要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群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
二是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進行說服教育和勸導,使得當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能互諒互讓,調解人員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應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四、做好回訪工作。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先進行勸解。
拒不履行的,如未經司法確認,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經過司法確認的,告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合法權益。
五、做好調解卷宗等檔案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C. 調解婚姻專家
婚姻家庭調解員(marriage and family mediator)是運用心理學、法律學以及社會學的相關知識,遵循心理學以及法律學原則,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的專業人員。婚姻家庭調解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進行調解。
婚姻家庭調解員是指專門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社會工作人員,具有專業性、服務性。婚姻家庭調解員需要學習婚姻家庭相關的理論知識和實務方法涉及婚戀情感和家庭教育兩大模塊,將心理學與婚姻家庭服務相結合。
1、開展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教育、咨詢服務和心理咨詢服務。
2、完成案件統計分析和信息工作,研究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和調解的方法和規律,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3、排查婚姻家庭糾紛易發的重點區域、人群和家庭,及時發現、上報,避免糾紛
4、調解范圍包括同居糾紛、家庭暴力、離婚糾紛等。 [1]
D. 調解員調解成功有多少錢
作為調解員應該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解:一、選定調解主持人。二、調查核實糾紛情況。三、擬定調解方案。團喊四、確定調解場所。五、在開始調解前,告知矛盾雙方權利義務。六、雙方當事人對案件及矛盾要點進行陳述,調解員對雙方進行調解,能夠調解成功的,讓二塌拿野人簽訂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敏納,告知雙方其他解決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E. 法院調解員調解成功有多少錢
法院調解成功的,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以財產分割案件為例,財產的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如果法院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則當事人只需要繳納25元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褲灶者陵帆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尺純雹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F. 婚姻調解師上門服務嗎
可以的,調解員為了調解雙方矛盾,在一方有特殊情況下,調解員會上門進行調節,比如癱瘓的不能自理的這一部分人。他們因為行動不便,不能前去調解。
這個時候為了盡可能的達成雙方和解的目的,調解員是會上門進行調解。現在是非常人性化的工作態度。
G. 深圳市第一調解熱線組,如有事情請調解老師們調解家庭事情,要多少錢調解費用給老師們呢
遇糾紛,找人民調解員,現在已成為深圳人民的共識。7月10日上午,羅湖區坭崗社區閔姐調解工作室、蓮塘社區王金輝調解工作室正式掛牌成立。羅湖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周益川、羅湖區司法局局長諶小林、羅湖區司法局副局長劉少軍、清水河街道黨工委書記王華生、清水河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吳愛華等領導參加了揭牌儀式。
羅湖區司法局堅持以改革創新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結合羅湖實際,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組織覆蓋率。羅湖區現有各類調解組織232個,涵蓋醫療、保險、整形美容、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等領域,今年計劃繼續掛牌成立15個調解組織;繼續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羅湖區已建立約1000餘人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
此次首創在矛盾糾紛多發,調解難度較大的蓮塘社區、坭崗社區設立個人品牌調解室,有助於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主動性,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影響力,提升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水平。
截至目前,羅湖區共有6個個人品牌調解室,下一步將逐步完善個人調解工作室設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規范工作流程,按照"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原則,在全區積極打造各具特色的調解工作品牌,為羅湖區基層治理貢獻調解力量。
H. 一個離婚糾紛調解成功,調解員可以拿到多少錢
離婚糾紛在我國不少夫妻之間都存在,當發生離婚糾紛,我們第一時間肯定不是直接去辦理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離婚也是應該有個緩沖期,除非雙方太沖動。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前者是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後者為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調離婚調解是中國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調解的方法及技巧1、調解環境。一般情況下,我們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調解通常會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採用。在訴前,我們一般會邀請對方或對方律師調解商議離婚事宜。一般我們會約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館進行。這些場所一般環境優雅,具有親和力的環境,比嚴肅的律師事務所環境更容易促成雙方交流。調解時,切忌單方到對方委託人住所,否則,產生糾紛或誤會律師很難說清楚。2、調解語言。調解時,盡量給對方當事人中立的感覺,律師也要抱著調解的誠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託人的角度談觀點,講道理。在與對方當事人商議時,盡量要用親和的語言交流,避免用威嚴、傲慢、冷淡的口氣與對方溝通。同時,在調解中,不要對於雙方的是非多過發表意見,而圍繞爭議分歧和縮小爭議努力。3、調解技巧。調解時,先找出分歧,篩選爭議焦點。找出雙方分歧的原因,以及減少差距的方案。觀察當事人的表情,運用各種方法和技巧,走進調解人的思路。調解步驟要不留痕跡,最終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抓住雙方爭議焦點後,再找到雙方的共同點以及解決爭議的途徑。適度公開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雙方共同探討調解思路與方案。在調解時,要注意營造調解氛圍,注意抓住調解時機,把握調解的原則,以及注意個案時雙方當事人的性格特點。在調解時,一定要注意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情緒,使當事人盡量保持冷靜和理性,這樣,調解才更容易達成。若當事人情緒激動時,注意運用以下幾種方法調解當事人的情緒:(1)冷卻法。當一方當事人情緒過於激動時,設法冷卻其怒火,比如,讓雙方當事人分開,走到公共場合,轉移話題等。(2)宣洩法。對於明顯受到壓抑的當事人,有極強傾訴慾望的當事人,不妨讓其發表其意見,讓其宣洩其內心的憤怒和不滿。這一點,對於婚姻律師,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時候,自己的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在發牢騷,或訴苦,即使言語內容與案件處理無關,甚至有些難聽,也不要立即打斷,讓其宣洩一下,對於案件處理不一定是件壞事。對於確屬弱者或無過錯一方,要耐心傾聽,要表示同情,要給予安慰。當事人宣洩後,心靜會歸於平靜,對於調解成功會有積極作用。(3)陪伴法。有些當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渦難以自恃,情緒激動,但其家人或親朋可能看待事實清楚。因此,調解時,選擇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居委的人、親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但是,對於明顯不辯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親屬,對於明顯可能引起雙方爭吵或可能挑起沖突的親屬朋友,應盡量排除調解時在場,以防止矛盾擴大和沖突發生。總之,律師在離婚訴訟中,應極為重視調解方法,及時把握調解時機,學習調解技巧,影響委託人,影響對方當事人,影響承辦法官;調解結案培棗氏,是保護自己當事人的需要,是雙贏的需要,同時,也是律師保護自己利益的需要。調解是我國離婚糾岩緩紛中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無論是協議離婚還說訴訟離婚,都會經歷調解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配散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