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類經歷的一般婚姻形態有哪些方面
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我國曾出現過許多形形色色的婚姻形式。
一、搶奪婚:俗名叫搶婚,也稱劫奪婚、搶劫婚,是盛行於以男性為中心的游牧時代。此時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為部落與部落、民族與民族之間發生斗爭時的掠奪對象。 二、買賣婚:是族外婚議婚的發展,是私有制婚姻的代表形式。男女雙方沒有權力按自己的意願決定婚姻,完全由父母做主。男女的父母定好了以後,男方便用相當數量的財物為代價換取女方為妻。
三、服役婚:這是原始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轉變時期的一種婚俗。它是以男方赴女方家服勞役為條件,換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來。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為3~7年,長者達10餘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後生育子女,方可攜妻返家。
四、表親婚:指兄弟的子女與姐妹的子女之間互相締結的婚配形式,是古老的亞血緣婚的遺風,曾流行於全國廣大地區。
五、交換婚: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種古俗形式,它是兩個氏族的男方互換其姊妹為妻,或互換其女兒為媳的做法,是古代以人易人,對等交換的族外婚的延伸。
六、轉房婚:學術上又稱逆緣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殘余形式。 七、招養婚:就是人們常說的「入贅」,口語稱「招養老女婿」。
八、招養夫婚:是一種重婚的一妻多夫的變異形式。如女方的丈夫因病或因殘等原因不能參加勞動,再招回一位男子共同生活。
九、典妻婚:這是舊社會買賣婚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形式。又稱「承典婚」、「租妻婚」、「借肚皮」、「租肚子」等,實際就是「借妻生子」或叫「借腹生子」。
十、童養婚:是我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婚俗之一。大多是有了子嗣後的人家,抱養別家的女兒作為養女,到了該女子適齡期再與本家子成婚。
十一、指腹婚:包辦婚姻的一種變態形式,又稱胎婚,是兩家主婦同時懷孕, 父母便指腹為媒, 若所生為一男一女,即結為夫妻。
十二、冥婚:又稱嫁殉婚,娶殉婚,是一種古老的封建加迷信的婚俗形式。它的特點表現為男女兩方是用死者聯姻的婚嫁關系。
十三、共妻婚:是舊社會主要流行於裕固族中的古俗,其表現形式為:哥哥先娶了妻子,經過一段家庭生活之後,弟弟也慢慢加入婚姻關系,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實。
十四、「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永寧納西族,「阿注」意為朋友,男女雙方皆可稱之,是一種以女系為主,臨時結交同居為婚的類型。
十五、走婚:是雲南省少數民族摩梭人的婚俗。在日間,男女很少單獨相處,只能在聚會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對意中人表達心意。男子若是對女子傾心,便在日間的聚會上約好女子,到半夜的時候再到女子的「花樓」相會。
十六、試驗婚:是未正式結婚前先試行同居的婚俗。過去西南少數民族中這種婚姻形式較多,它是一種自願婚的萌芽。
十七、自願婚:以男女雙方以性愛為手段的正常婚俗,雙方在經濟、情感、生活各方面保持了平等與均衡。
B. 不怕的進來說說........冥婚。
冥婚----古稱「婚殤」、「幽婚」,俗稱「結陰親」、「鬼攀親」。為漢族舊時封建迷信之婚姻陋俗,流行於全國各地。
凡男女生前未婚而死,或已經訂婚而未婚夭亡,多由兩家父母、親友通過「鬼媒人」撮合定親,為亡子亡女舉行婚禮,使死者在陰間結為夫妻,建立家室,稱為「冥婚」。
古時以二十歲山兄為成年,故凡年十九以下而死者為「殤」,所以夭殤之男女成婚謂之「嫁殤」。凡生時非夫婦,死後遷其骸骨而葬於同墓,使在陰間成親者謂之「遷葬」或「配骨」。
後代冥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少男少女死後,由雙方父母家人逗賀襲做主,為其合葬,結成鬼夫妻;另一種是少男或少女死後,父母為其尋找某一活著的少年做他的「亡妻」或「亡夫」。
冥婚之俗,周代之前即已流行,自周以後歷代政府明令禁止,但因統治者帶頭違反,故長期以來屢禁不止,相沿成習。這種冥婚惡俗,解放後大陸漢族地區已基本革除,但台灣地區仍殘存「娶鬼妻」習俗:
清晨亡女家人在路上放置姑娘的首飾、衣物,如果被未婚男子拾去,該男子拍漏便結為鬼女之夫;若是已婚男子拾得,拾者須將其子優先歸於亡「妻」名下,立碑上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