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的主體是丈夫和妻子,兩者辦理結婚登記後,形成婚姻有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關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㈡ 你覺得婚姻的主體是兩個人還是兩個家庭
倆夫妻是主體,兩家庭是負體,要想一個家不亂,夫妻雙方都得分清正負關系,雙方父母也得擺正角色,成年成家了最終要維家庭的是子女,父母千萬不要把自擺放到他們的家庭里去,父母只能把自個作為親戚角色去扮演,親戚朋友的關系是相互扶持和幫助。
㈢ 如何從法律意義上界定婚姻家庭
從法律意義上界定婚姻家庭,具體如下:
1、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
2、婚姻家庭關系,是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以及圍繞家庭所產生的人身和財產關系。
3、婚姻家庭關系依據主體為標准可以分為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