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婚登記需要准備什麼
法律分析: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准備以下證件材料:1、雙方的居民身份證;2、雙方的居民戶口薄;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相關材料;4、紅色背景近期的兩寸彩色合影照片,照片也可以在婚姻登記處拍取。滿足結婚條件需要辦理結婚證的男女雙方,攜帶上述材料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經工作人員核對後,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可以准予登記,領取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B. 婚姻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
婚姻登記需要帶得證件,應當根據以下情形進行確定:
1、結婚登記需要帶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的戶口簿;
(2)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3)再婚的,應當攜帶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離婚的調解書;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離婚登記需要以下證件: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結婚證;
(3)男女雙方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