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對當事人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婚姻自始無效。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有物滲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是違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對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都不適大晌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罩仿脊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B.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並段梁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燃襲)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四)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絕運,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