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律師有做律師的嗎
婚姻律師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以為當事人代為起草協議、起訴書、代理離婚訴訟、家庭財產訴訟;代理追索撫養費、贍養費訴訟;代理重婚、虐待、遺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婚姻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中負擔著更多的社會責任,並不會像很多人想的那樣,為了成案,不論什麼情況,都想盡辦法的促使當事人離婚,更多的是在接收委託後,跟當事人進行深入的溝通,根據具體情況,盡量為當事人解開矛盾,使當事人能夠重歸於好。如果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或沒有和好必要,也會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盡量將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圍,以至"好合好散",從一個家庭的穩定來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
⑵ 律師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能做哪些工作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律師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由律師指導、代為調取對方可能隱藏的婚內財產。比如,律師可以去房管局調取對方是否有私自買賣房產,可以去車管所調取對方是都有買賣車輛,可以去工商局調查對方是不是私下有開設公司等。
另外關於財產分割,根據財產的形態不同,可以分為動產、不動產,貨幣、具有現金價值的有價證券、股權等。不同形態的財產,有不同的分割形式。如果沒有律師的指導、代理處理這些事,就可能在無形中被少分,自身的財產權益受損。
並且,收集、判斷對方在婚內存在過錯的證據,也是需要有專業的知識和處理經驗的。
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過程中,委託有專業法律技能的律師,得到孩子扶養權的幾率更大。因為律師知道怎麼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怎麼合理反駁對方的證據,從而更大程度上獲得法官對自己一方的支持。
另外,在婚姻家事案件中,還涉及債務分割、處理的問題。對於判斷什麼是合法債務,什麼是非法債務,什麼是婚內債務,什麼是婚前個人債務,哪些是真實的債務,哪些是虛構債務,等等這些,如果沒有律師的參與,僅憑普通大眾自己去處理,很可能會陷入誤區,把本不該由自己承擔的債務,稀里糊塗的承擔了。
以上這些,還只是律師在婚姻家事糾紛中,在離婚糾紛方面的作用。對於財產繼承,子女扶養,老人贍養等糾紛處理方面,律師同樣起著很大的作用。
(蔣川健 律師,福建.廈門)
⑶ 婚姻家庭律師的服務內容一般有哪些
一、婚姻家庭法律咨詢
二、起草審查法律文書
三、婚前婚內財產見證
四、夫妻共同財產調查
五、參與協議離婚談判
六、監管共同財產分割
七、代理離婚訴訟
八、代理遺囑見證執行
九、代理遺產監管
十、代理生效判決執行
十一、家庭個人法律顧問
重婚不告不理,對方告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私生會罰款
你要說明什麼問題,具體可電話咨詢。
問題表述不清,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彎納升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您好,可以在網上搜尋內蒙的律師協會網站,從中挑選你滿意的律師!
葉寶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多年,代理這類糾紛幾百件,辦理了多起重大、疑難案件。
這個我想即使我說上海好,你應該不會為了找上海律師去幫你辦這個婚姻家庭案件的吧。這個婚姻家庭的案件對你來說可能很大,但是你既然來網路查詢答案,所以應該不會是很大的財產問題,應該基本上每一個辦相關案件的律師都能解決。所以,你應該在當地一個相對有名的律所找一個相關的律師就行了。這僅是我的建議,希望對你有用。
你這個還是要考慮清楚的,如果雙方協議不埋老成,就得起訴了。
之前我也遇到過這類問題,那時候是我閨蜜給我介紹的一位律師,叫葉寶強,剛開始看感覺就那樣,但是後來他的做事風格徹底改變我對他的看法,為人太負責了,處處為當事人著想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不知道你是哪的,上海的話可以找葉律師,葉寶強律師為人比較隨和,做事也比較干練,專業性的律師,在上茄首海還是比較出名的
⑷ 離婚律師是干什麼的
法律分析:離婚律師,是指主要以代理離婚案件作為主要執業工作內容的律師。作為專業的離婚律師,其工作的價值不僅在於處理當事人的事情糾紛,更在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和矛盾,實現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