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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婚姻法24條

發布時間:2022-03-16 04:58:51

① 如何規避婚姻法24條:婚姻有風險,切勿盲目結

根據本條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平等權利,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平等權利,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平等權利。在同一親等中,同一繼承順序中,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也不論是父親,還是母親,均有同等的繼承權,不因性別的差異而有所區別。本條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理解本條的含義,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關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的基本知識。所謂的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時起,按照法律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稱為遺產。遺留財產的死者,稱為被繼承人。繼承遺產或者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稱為繼承人。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取得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

在我國,繼承權的主體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條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屬第一繼承順序。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說,配偶、子女、父母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也不是絕對均等的。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受到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包括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我國繼承法所確立的繼承製度,是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與以前封建社會中的宗祧繼承製度根本不同。在宗祧繼承製度中,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和財產繼承三者一體,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居主導地位,財產繼承是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的附屬物。宗祧繼承實質是男子為中心的嫡長子繼承製。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宗祧繼承的舊制度,確立了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這也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繼承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

二、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妻子在繼承問題上基本處於無權地位。在「父死子繼」的宗祧繼承製度下,否認女子的繼承權,丈夫死後,其遺產首先由其兒子繼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遺產。只有在丈夫死後,其財產又無別的男子繼承,成為「絕戶產」時,妻子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但是由於封建社會中多妻制和收養制存在,真正成為「絕產戶」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時,由於當時還盛行「立嗣」制度,又進一步從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繼承財產的可能性。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婚姻法,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在繼承問題上,徹底廢除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宗祧繼承製度,在法律上賦予女子與男子同等的繼承權。198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配偶與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如雙方屬於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況下,雙方就不享有相互繼承權。在實踐中還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由於種種原因未同居生活。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合法婚姻關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二)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舉辦婚禮,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這時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三)雙方的婚姻根據本法屬於無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繼承權,不能以配偶的資格繼承對方的財產。(四)雙方婚姻根據本法屬於可撤銷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銷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繼承對方的財產。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為其所有遺產,如果丈夫生前沒有立遺囑,其生存的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繼承均分其遺產。如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為12萬元,丈夫的個人財產有3萬元。雙方沒有財產約定。丈夫去世後繼承遺產時,應當將12萬元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即6萬分出歸妻子所有。餘下的6萬元和被繼承人的3萬元個人財產共9萬元作為遺產。如果被繼承人還有一個兒子和父母,妻子應當與他們均分,妻子應得3萬元的遺產。當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約定其共同財產的分割,如約定無論誰先去世,共同財產暫不分割,等都去世後,由繼承人繼承。也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在繼承分割時,其中三分之二歸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為去世方的遺產。如果夫妻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作出此類約定,法律應當尊重其約定。

根據本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後,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理該財產,如果再婚,有權帶走或處分其繼承的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據該規定,寡婦因再婚離開原家庭時,有權將其繼承其亡夫的財產帶走。

三、父母和子女間有相互繼承權根據本條的規定,子女可以繼承其父母的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其子女的遺產。也可以理解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有繼承權。這種權利是以雙方之間的身份為依據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繼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親,他們之間有極為密切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一)父母這里享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被繼承人的父和母,繼承其死亡子女的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

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自然血親關系。親生父母有對其子女的繼承權。父母之間的婚姻的離異和變化,不影響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即使離婚,也可以繼承其親生子女的財產。如父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但未盡撫養子女的義務,在分配子女的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養父母是指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人。養父母與養子女雖不是己身所出的血親,但基於收養關系的確立並對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是擬制血親,與親生父母處於同等的繼承地位。養父母對養子女而言,只要他們之間的收養關系沒有終斷,權利義務依然存在。養父母離婚的,雙方仍然對養子女進行撫養的,仍可以繼承其養子女的財產。如果養父母離婚,養子女歸一方撫養,未盡撫養義務的另一方不能繼承養子女的財產。

繼父母如果盡了撫養義務,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一種特殊的擬制血親。盡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母在繼承上與親生父母處於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繼父與生母離婚,繼子女隨生母生活,繼父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繼父與繼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消滅,繼父不享有繼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反之繼母與生父離婚,繼子女隨生父生活,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消滅,繼母不享有繼子女的財產繼承權。

(二)子女享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不論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繼承權。成年子女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但未盡贍養義務,在分配父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養子女是指被收養的子女。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人為養父母。收養關系一經確立,養子女取得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這樣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財產,但不能繼承其生父母的財產。如果撫養關系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原養子女就享有對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繼子女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與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之間形成了撫養和贍養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財產有繼承權。如果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繼父母不再撫養繼子女,原繼子女也不再贍養原繼父母,原繼子女不享有對原繼父母財產的繼承權。還有一點要注意,因為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天然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此,有撫養和贍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仍然有權繼承自己生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繼子女對其生父或生母未盡贍養義務,在遺產分割上,就應當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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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繼承人的子女,不論性別,不論已婚還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繼承權。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女兒出嫁後,由於一些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兒不能傳宗接代,出嫁後,不能在娘家頂門立戶等,存在著忽視或取消已婚女兒的繼承權現象。按照本條和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法律保護已婚女兒合法的繼承權利。如果女兒出嫁後,贍養其父母的義務主要由她的兄弟們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已婚女兒往往就不提繼承父母財產的要求了,這可以看做是其放棄繼承權。這種情況,既符合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符合一般情況和不少地區的風俗習慣。

② 婚姻法24條傷害沒有辦法避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這一條規定的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權利,不存在傷害問題。

③ 如果簽訂婚前協議能夠避免婚姻法第24條嗎

不能。因為婚前協議只能對內產生效力,但不能對外產生效力,除非債權人知道你夫妻之間存在協議。

④ 為什麼婚姻法24條爭議不斷

王錦蘭離婚後不久,法院送傳票的人登門造訪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錢財的被告。她的父母是農民,不識字。看見法院的制服,他們還以為女兒犯了什麼法。接到傳票的王錦蘭氣憤地打電話質問前夫。前夫也不隱瞞,承認曾幫父親向人借過300多萬元。

29歲的王錦蘭並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沒花他們借來的錢,官司一定贏啊。」她甚至沒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給了律師。

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債務。判決書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這份司法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條」字數不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拒絕向命運投降

這些人的核心願望,是廢除「二十四條」。

因「二十四條」而負債者,並非沒有成功擺脫的,但為數極少。在北京五道口附近的一家咖啡廳里,李秀萍麻利地從綠色的電腦包里掏出一本彩色列印的調查報告,指著其中一頁里標紅的小字說,「群里進入執行階段的335人的案件中,只有1.8%翻案了。」

在她看來,靠個案的改變沒辦法解決「受害人」頻繁出現的問題,「畢竟成功擺脫問題債務的人『鳳毛麟角』」。

李秀萍是「二十四條公益群」的發起人之一,也是群規的起草人。他們稱之為「核心價值觀」。

所有新人進群前,都被要求先閱讀群規,如「本群堅決反對以攔轎喊冤的秦香蓮形象代言群體受害者」。

當有人在群里一味地尋問解決自己個案的方法時,她會直言不諱地批評說:「遭遇『被負債』,不是你的錯,但是依然不思學習等待天降奇跡,繼續法盲下去,以為能等到『二十四條』自動廢止的那一天,確實沒必要入群。」

她希望呼籲帶動更多的人,向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反映對「二十四條」的意見。她覺得這些人有發言權。

這個自稱「曾經迷戀王爾德的老文青」,現如今被群友戲稱為「特蕾莎修女式的人物」。

她把自己的身份定位是這個群里的「守夜人」,可也會被群友認為她「太過理性了」,甚至有點像個「外人」。

但在風平浪靜的海平面之下,她的命運正在遭遇暗流。2013年,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300多萬元的債務後離開。她負擔的利息每天就要500多元。

如今,她的工資已被凍結,3個月沒有領過1分錢。五道口附近的房子也已經被查封。她還患上了甲狀腺惡性結節,靠著姐姐借給她的錢度日。

「所有的朋友都漸漸離開了我,當你『被負債』後,如果還有朋友,只能說你負債還不夠久。」 她面帶笑容對記者說,「最後每個人都會怕你是來借錢的。」

可在一件事情上她不怕花錢。為了去游說更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她的包里總裝著100多頁批評「二十四條」的材料。重要的部分都被打成了彩色。

為了拿到3角5分錢列印一頁的價格,她會特意跑到附近的清華大學校園里去列印,一打就是100本。版本總在更新,有時舊版的材料沒有發完,新版又要打100本。

她不斷告訴群友,要「修法」靠的只能是「笨拙的精神」,沒有捷徑,也沒有「蛋糕」可分,「因為『蛋糕』本身就不存在」。

在她看來,「歷史中的受害者群體註定不是有形的」,只是起到黏合劑和混凝土的作用,黏合凝聚起真正能夠撬動起各方資源的地方。「大家一起低著頭走,也許走著走著就走出一條路來。」

群里的成員也確實在「笨拙」地努力著。

有人為了聯系一位本職是醫生的人大代表,就托關系找人掛號,連續兩個月每周都去醫生那裡看病。

有人在聯繫上人大代表之後,糾結應不應該發個簡訊提醒一下,結果全天都陷入到內心斗爭當中,當收到回信後,興奮得「整個人都蒙了」。

還有人依然在堅持給法院的法官郵寄自己手寫的信件,告訴他們「二十四條」的危害。其中一位寄信人的工資已經被法院「執行」,從1000多元的生活費中拿出錢寄信,兩年寄出1000多封,最多的一天寄出了120多封。

「這是在人被毀滅時最卑微的表達,拒絕向命運投降的姿態,雖然不能扼住命運的咽喉,但至少表示個體沒有投降。」 李秀萍說。

判出一條「生」路

李秀萍曾經給湖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禮仁寫信,希望他把過去剖析「二十四條」的文章標題《判出一條路》改成《判出一條生路》。

作為最早批評「二十四條」的法官之一,王禮仁對於「二十四條」的問題並不留情。他稱「二十四條」為「癌症性」的,是「國家一級法律錯誤」。

在王禮仁看來,作為司法解釋的「二十四條」與《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是相對立或割裂的。法條中說:「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王禮仁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解釋,在一方不願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又不承擔相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這就導致「婚姻關系是個筐,任何債務往裡裝。」

在他看來,真正要解決問題,只能是通過法律程序,廢止「二十四條」,重新構建規則。或者「判例抵制」,即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拋棄或繞開「二十四條」推定規則,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第十九條和家事代理原則以及公平的舉證規則判決。這樣可使「二十四條」名存實亡。

現任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檢察長馬賢興第一次知道「二十四條」的時候,也認定了它是有「原罪」的。

當時,他還在寧鄉縣人民法院當院長,一位基層公務員找到他說,前妻炒股賭博,欠了很多外債後「人間蒸發」,他卻不斷被告上法庭。一筆75萬元的借款他實在無力償還。

這位公務員不斷申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案子發回重審,寧鄉縣人民法院遲遲沒有判決。

寧鄉縣法院重審合議庭的意見是「借款金額較大且未用於家庭生活,應該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可當時的庭長並不同意改判。

馬賢興找來當時的庭長問她:「有法律依據嗎?」

那位庭長拿出了「二十四條」。當他看到「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他驚訝極了。

「中國自古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說法),用『應當』怎麼能這么草率呢?」他接著往下讀,他又看見這條司法解釋規定的兩個「例外」情形。

後來,他把這兩個例外比作「聾子的耳朵」,只有裝飾價值,「這根本不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

他當時主張,這個案子應該改判。庭長提醒他「這樣改就要翻盤啊」。他的回答是:翻盤就翻盤,要實事求是。

他認為,一些司法裁判人員因為有了「二十四條」,拋開上位法,不去對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直接機械地套用「二十四條」。

現在,馬賢興把「二十四條」的問題比作皇帝的新裝。「『二十四條』已經產生了這么多問題,有些專家學者還說沒有問題,關鍵是放不下面子。」他說。

李秀萍比任何人都清楚,無論「二十四條」在何時得到修正,仍舊會有一批人「倒在黎明前」,只是人數多少的問題。

她不止一次告訴群友,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案子就這樣「死掉」,「只要能夠撐到黎明,生活也許還能改變」。

實際上,不少人的財產已經被「執行」。很多人的後半生,註定要背負巨額債務生活。但他們在呼籲廢除「二十四條」的時候,甚至比一些涉訴的人還要努力。

武漢的一位小學老師,剛剛進群的時候,只是想著是怎麼去解決自己的案件,咨詢有關專家。但看著群里那些像自己一樣被「二十四條」框住的人時,她想這已經不是自己一個人的事情了。

「適用『二十四條』的案子越來越多,意味著裡面可能有更多受害人。」 她說。

如今她負債百萬元,帶著兩個孩子,一個月只有1400元的生活費。

這位教師表示自己的努力中也有「私心」:「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被『二十四條』框住。要不然我都不放心她嫁人。」

對孑然一身的李秀萍來說,那套被查封的房子是一種寄託。

每次進門後打開燈的一瞬間或出門前鎖門的一瞬間,她腦子里都會冒出自己瞬間就會流落街頭的想法。

活在「二十四條」陰影下的近4年,她形容就像身處一個無法選擇的長夜。

同道者紛紛告訴她,如果在大家的努力下,「二十四條」被廢止了,他們還想繼續做公益。但她想的是,自己其實不是喜歡扎堆兒的人,「希望我的餘生還能有機會安心回歸躲進小樓成一統的簡單活法」。

⑤ 婚姻法解釋二的24條在實踐中存在什麼問題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上文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實為「夫妻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亦即夫妻共同債務。
你看法條,是說如果一方舉債,如果另一方不能證明是個人債務的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是要夫妻共同承擔。
這是第三款的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⑥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釋 24條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對此,比較通行的一種觀點: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釋進行推定,凡無解釋所列兩種例外情形者,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⑦ 如何看待「最高法對「婚姻法第24條」作出補充規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專門只針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增加了兩款補充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第2款與第3款為新增內容,皆是回應了司法實踐中舊24條受害者的兩點最激烈的呼籲,一是抗議主動「虛構外債」的害人精,二是抗議捎帶害人讓人被動捲入的癮君子。夫妻中的舉債方與債權人串通虛構債務,此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無效合同,又何須強調,虛構債務何時受過法律的保護?舉債方所負債務屬於賭債、毒債,此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亦不受法律保護,又何須重申。

⑧ 婚姻法24條爭議不斷,第24條是什麼

24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比之下,王錦蘭覺得自己的遭遇悲慘和離奇程度,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

溫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條」宣判過他人後,自己卻因「二十四條」敗訴,搬進了800元月租的民房裡;雲南有位群友4個月沒吃過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場挑剩下的菜葉;濟南的一位小學老師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賺錢,工作時會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認出來;杭州一位群友,醫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錢來做手術……

「婚姻有風險,離婚須謹慎」

群里與王錦蘭同病相憐的,包括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他們的共同遭遇顯而易見:因為「二十四條」而被動負債,官司纏身,工資賬戶被凍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債從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

群成員彭雲、李秀萍等人開展的一項面向527名成員的實名問卷調查顯示,87.1%的群成員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超過一半的人說,自己的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關鍵詞,出現的判決書多達81288份。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錦蘭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風險,離婚需謹慎》。文章的點擊量達到了650萬次。

在博文中,她貼上了自己的婚紗照,並告誡所有人:如果決定結婚,一定要先學習《婚姻法》,特別是司法解釋「二十四條」。

「一旦你嫁錯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這個錯誤的代價是巨大的,可能你窮盡一生都無法走出困境。」她這樣寫。

婚前,王錦蘭對婚姻有過幻想:談場「舒服」「長久」的戀愛,生個可愛的孩子,過溫暖的一生,「不怕無聊,不怕老去」。

可在經歷了一場失敗的婚姻後,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裡過去的照片全部刪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單親媽媽,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釋為什麼自己總是孤身一人。

她更擔心的是自己萬一成了法院認定的「老賴」,自己和孩子又該如何抬起頭。

失眠時,王錦蘭常在心裡呼喊:為什麼是我,誰來幫幫我?

真當困境發生後,很多人會先從譴責自己開始:為什麼是我遇到了「人渣」?梁女珠就是這樣的。

在前夫欠債500萬元並「人間蒸發」後,梁女珠的第一反應是「哭」。

她一個人開車來到廣東佛山的一個小湖邊,從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個小時。大學同學找到她,送她回家。母親笑著對她說「回來就好」,但話音剛落也跟著哭了起來。

當時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電話,害怕快遞,看見藍色的郵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著傳票的到達。每收到一張傳票,她都會躲進屋子裡大哭一場。

她的父親賣了兩套用來養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門還錢。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訴父親,「借錢的時候我們不知道,也沒用錢,不要還錢。」但父親回答,借錢的人都是因為認識他們才借錢給她前夫的。

有一次,半夜11點有人帶著醉腔,拿著磚頭在門外罵罵咧咧地喊著要錢。70多歲的父親拿著菜刀就沖了出去說:「誰進來我就砍死誰!」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淚。「自己不能再軟弱下去。我要保護我的家人。」

此後,當有人諷刺她「誰叫你們遇見人渣」的時候,梁女珠會這樣回敬對方:希望您的女兒不會遇見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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