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做買賣婚姻
農村的買賣婚姻的意思是指結婚雙方以外的第三者(包括雙方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買賣婚姻的主要表形式有換親、轉親、童養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㈡ 我國的買賣婚姻意思是什麼
法律分析: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法婚姻自主的原則,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形成的婚姻。根據法律規定,買賣婚姻是被嚴厲禁止的,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㈢ 買賣婚姻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買賣婚姻指的是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買賣婚姻是數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封建婚姻的毒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㈣ 婚姻買賣是什麼
也指由這種行為造成的婚姻。廣義的買賣婚姻還包括以聘金、聘禮、嫁妝等其他形式索取財物的婚姻。歷史上以女方索取財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資作為成婚條件的。狹義僅指以婦女作為婚姻交易之標的。這種婚姻產生在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之際。男子為購買婦女作妻,必須付出一定數量的牲畜、金錢或其他等價物。 古代法律有關於買賣婚姻的規定。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漢穆拉比法典》規定未婚夫須向岳父交納未婚妻的買身費和聘禮。羅馬市民法(見羅馬法)規定買賣婚姻是成立有夫權的婚姻的三種方式之一,即男子須在五名證人及一名計量者面前,成立要式契約(見合同)以買受女子。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的買賣婚姻以聘娶婚為主要形式,並與包辦婚姻相結合。《禮記·曲禮》記載:「非受幣不交不親」。「六禮(見封建婚姻制度)中的「納征」,就是交納聘財。歷代封建法律還規定,成立婚書和收受聘財是訂婚的要件;悔約者,特別是將女改許他人者,須退回聘金,並受法律制裁。這種買賣婚姻一直沿襲至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第 3條)。後者是指男女雙方的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願的,但一方卻借機向對方索要財物,作為同意結婚的代價。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也是違背社會道德的,但它與買賣婚姻在性質上有所不同。買賣婚姻違背婚姻自由原則,依法不準辦理;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中國刑法規定,還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㈤ 買賣婚姻的特點是什麼
法律分析:買賣婚姻的特點:(1)最大特點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2)違反當事人的意願;(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㈥ 什麼是買賣婚姻,買賣婚姻有效嗎
法律分析:無效。所謂買賣婚姻,指的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方,如其父母,為了索取財物而故意違背他人的真實意願,強迫他人結婚、包辦他人婚姻、侵犯他人的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可見,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買賣婚姻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