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領結婚證去哪裡領
領結婚證去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結婚證的領證條件是: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單身、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情況下要求進行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的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提出申請之後檢查無誤就可以進行登記。去到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這份結婚登記聲明書中需要雙方進行簽字,並且按上手印,提交進行審核之後沒有問題就准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