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輝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搬遷了
輝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現搬遷至文昌花園南門西側(教育局東300米路北),望廣大朋友互相轉告
⑵ 結婚登記在哪裡登記
一、去哪裡結婚登記
1、內地居民結婚,可以到男女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即可以到男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也可以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指縣(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在農村,為方便群眾,也可以是鄉(鎮)人民政府。
二、結婚登記的要求如下:
1、要求結婚的男方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年滿二十周歲;
2、男女雙方不具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4、男女雙方不具有禁止結婚的禁止條件;
5、男女雙方沒有其他婚姻關系。
三、婚姻登記流程
1.婚姻登記申請
結婚雙方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婚姻登記申請。該申請必須本人親自到場。
2.審查結婚申請
結婚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審查,即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核與查證。因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3.結婚關系登記
結婚登記機關對於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的情數雀況下進行。
四、婚姻登記所需文件
1.雙方的身份證;沒有身份證或者身份證已經過期的,要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補辦身份證。
2.雙方家庭的戶口薄;身份證登記信息與戶口薄不一致的,要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3.根據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的要求填寫《結婚申請書》。
4.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一般由婚姻登記處提供,只需按規定填寫即可)。
5.如當地實施強制婚檢制度的,還需要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婚姻登記有兩種,一種是結婚登記,一種是離婚登記,結婚登記在學理上又分為初婚登記和再婚登記。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即意味著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締結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結婚登記機關履行法定婚姻逗梁登記手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認真執行關於結婚登記的各項規定,對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當事人辦理了離婚登記,即意味著婚姻關系依法終止,不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系。
結婚是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具備成熟的心理和身體條件,是結婚的前提,因此法律規定了准予結婚的法定年齡。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才能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當然,法定婚齡是能夠結婚的最低年齡,並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有結婚意願的雙方當事人在達到最低法定婚齡之後,可以自主選擇何時結婚。
未達到法定婚齡是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山畢運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