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婚姻法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一、 民法典 關於 遺產繼承 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主要是 繼承 開始後,知道被 繼承人 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 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我國,民法典 財產繼承 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 債務 的清償 被繼承人 債務清償 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遺囑 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二、遺產的分割 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 扶養 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一直以來都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法律事項,除了繼承之外,我們國家還存在著,婚姻當中的繼承,又更加的復雜了,不管如何,在繼承開始的時候,都首先需要進行析產,也就是將共有財產當中屬於一個人的部分,單獨的挑出來。
Ⅱ 新婚姻法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Ⅲ 新婚姻法財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一、 遺產繼承順序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 遺囑 ,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 繼承人 。 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 繼承權 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 撫養 關系的繼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稱爺爺、奶奶、姥爺、姥姥)。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 遺產繼承 分配 (一)法定原則 法定繼承 的 遺產分配 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 法定繼承人 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准則。 繼承法 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遺囑分配 遺囑繼承 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 代位繼承 。 (三)遺贈分配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6868繼承權男女平等。 遺囑作為額外的收入,我們應該理智和客觀的進行對待。為了遺產而導致家人疏離,對簿公堂,又何嘗不是一種親情的損失。現在很多的家庭都已經是獨生子女,面臨這樣的問題比較少。新婚姻法財產 繼承順序 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聯系不上如何處理,具體咨詢專業的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