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存續期間應遵守哪些准則
在我們現實的社會關系學中,夫妻關系可以是最親近的關系,同時又可以是最遠的心理距離,說它親近是因為一輩子可以睡在一張床上,吃在一個鍋里;說它最遠是因為婚姻關系的脆弱性,只要在夫妻的忠誠方面出現任何瑕疵,都可能導致婚姻的失敗。因此,夫妻倆努力保證婚姻期限長久的重點是應在確保婚姻質量上多下功夫,要學一點捍衛婚姻安全穩定的防衛之策。
所以,盡管對於如何捍衛自己婚姻安全穩定的問題自古以來就有說不完成敗得失的故事,而要真正能夠做到成功則確實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還是需要婚姻雙方的當事人加倍努力並誓死捍衛才行。
❷ 婚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是指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婚姻關系解除(或者一方死亡)之時
❸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什麼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如何分割
案情:
高某欠劉某5萬元工程款,該欠款系高某(男方)與李某(女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
,一年中劉某多次向高某催討,但對方就是賴著不還。2004年春節過後,劉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說自己已與高離婚,要錢直接去找高本人;劉某找到高某,而此時高某卻出示一份離婚判決書,說法院已將該債務判給了女方,自己已無義務還此債務。但該欠條系由高某出具的。劉某無奈,於2004年5月將高某與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訴到了法院。
分歧意見: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判決書分割債務的效力、被告主體及如何承擔債務問題發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應為李某個人,該債務應由李某自己承擔。理由為: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規定說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中對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該案債務雖系由高某出具的,但在劉某向其催要債款時,其已向劉某出示了該債務由李某承擔的法院判決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該債務已由法院判決書的形式確認了由李某承擔,實際上已變更了債務人,從債權債務關繫上說,債務發生了轉移,形成了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此該債務屬李某的個人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應為高某與李某兩人,該債務應由高某與李某連帶承擔。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屬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此處的財產從廣義上來說也應包括債務。同時法院的裁判文書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沒有徵得債權人同意,此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內部間債務分割的一種方式,其效力不及與債權人。故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涉及正確解決離婚案件當事人與案外債權人之間的矛盾,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其關鍵是如何認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對共同債務的分割效力問題。其實對此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經有所規定,其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首先,我們來分析該案債務的性質問題。該債務系劉某為高某干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據也系由高某以其個人名義向劉某出具,該債務形成的期間為高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中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的經營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為共同債務,故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而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書對該債務的處理也是按共同債務進行認定的。其次,我們來分析一下法院生效判決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產生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具有不可逆轉性,由於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夫妻雙方,債權人不是訴訟主體,所以這一處理是在債權人不參與的情況下做出的,無疑是只對原夫妻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說不具有對抗效力。一些法律學人稱: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並沒有徵得債權人同意,系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顯然,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對債權人來說並未越權,也未對債權人造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從該規定可看出,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是不適用的。民訴法規定,離婚案件如果有當事人申請,對該案可不公開審理,所以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是不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故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真正的債權人往往處於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對離婚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對真正的債權人來說是具有很好的保護意義的,極大的體現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綜上,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對該債務的分割,如不經債權人同意,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
❹ 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有哪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凡是購買、贈與、勞動所得、工資、繼承等財產,均屬共同財產,證據的形式是多樣的,包括書證如購買發票,工資表,證人證言,贈與合同均可做為證據。
❺ 民法典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認定有哪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❻ 婚姻存續期間有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❼ 有哪些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❽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證據有哪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認定有:如果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1994年2月1日之前),應當以雙方同居之後其計算至雙方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前認定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應當以雙方登記之時至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認定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❾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認定種類包括哪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❿ 如何證明婚姻存續期間的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一)、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於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但是進行財產公證有時會導致夫妻感情的不穩定,婚姻法律師認為,這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真實意願進行。(二)、保留必要證據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以免日後出現問題時,可有證據證明。婚前個人財產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葯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