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婚姻如何辦理離婚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我國法律目前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只要沒有登記結婚,未婚男女同居也只能是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不屬於合法的婚姻關系,只是一種同居關系,一般不存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 事實婚姻怎樣離婚呢
事實婚姻如果已經補 辦結婚登記 ,離婚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離婚;若沒有補辦結婚登記,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想要離婚,自行 解除同居關系 即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審理 事實婚姻關系 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第七條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3. 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
對於 事實婚姻 關系下的當事人想要 離婚 ,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種,先去民政局 補辦結婚證 ,最好提供何時開始 同居 生活的相關 證據 ,比如所在單位或者街道、村委會開具的證明,子女出生證明等,然後才可以在民政局辦理 協議離婚 手續。 第二種,直接去 法院起訴離婚 ,同上,也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 共同財產 ,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 婚姻登記 ,補辦以後,按離婚案件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 結婚 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 非法同居 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