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婚後夫妻之間享有什麼權利
結婚 後夫妻之間享有什麼權利 一、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 男女雙方不會因為結為夫妻而喪失使用自己名字的權利,與此同時,在子女的姓氏上既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沒有必須隨父姓或必須隨母姓這一說法。 二、夫妻雙方都有權利參加生產、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一方不能對另一方的行為加以限制或干涉 即使結婚了,一方也不能因為夫妻這一身份關系限制另一方參與生產、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例如小華和麗麗結婚後,麗麗擔心小華在工作時間與同事發生辦公室之戀情,於是將小華鎖在房間不讓其上班,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限制小華的人身自由的做法沒有絲毫法律的根據。 三、夫妻對 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對共同 債務 有平等清償義務,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是用於夫妻間的日常生活所需,二人具有平等的處分權,不因一方的 工資 收入較低而失去處分的權利。而夫妻間的共同債務是為了用於家庭生活,理應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四、夫妻雙方對孩子既有撫育孩子的權利,也有養育孩子的義務 孩子本是父母帶到這個世界來的,所以二人應對自己的孩子負責,認真 撫養 、教育好孩子。 五、夫妻有相互撫養的權利 在生病時,夫妻之間要相互體諒,彼此照應;在一方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時,另一方有監護的權利。 第一、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即使夫妻 離婚 ,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 第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 婚姻法 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夫妻雙方的權利,在國家的有關規定中有著明確的制定,所以自己需要了解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積極的進行問題的處置,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喪失法律上的基礎,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對於此類問題的處理依舊存在較大的誤區。
『貳』 老公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呢
一對夫妻從登記結婚開始,就對對方享有了夫妻的權利,同時也應當履行夫妻義務。我們熟知的夫妻義務有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等,但你不知道的夫妻義務有哪些呢?夫妻之間的權利又有哪些呢?
1、夫妻之間的義務主要有:
(1)同居義務;
(2)忠實義務;
(3)相互扶養的義務;
(4)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
(5)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等。
2、夫妻之間的權利主要有:
(1)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也就是說女子婚後不用冠夫姓;
(2)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子女可以隨父母任意一方的姓;
(3)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
(5)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6)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7)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有監護的權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不論在人身方面還是在財產方面都是平等的,不應當出現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或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的不合理現象。因為這樣可能導致一方心生怨懟,進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發生,所以了解並合理行使夫妻之間的權利、積極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也有利於維持夫妻感情。
『叄』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5)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義務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B、夫妻財產關系
『肆』 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夫妻人身關系方面:①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②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③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⑵ 夫妻財產關系方面:①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②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③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一種法律關系,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方為權利人,只有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才能保證權利人享受權利。扶養是夫妻間相互對等的義務,不是單方義務,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扶養丈夫的義務。《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男女經濟地位還有差別的情況下,在夫妻扶養問題上應當的特別注意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夫妻因扶養發生糾紛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伍』 我想知道男女雙方在婚姻中,什麼是權力什麼是義務怎樣才能彼此面對自己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9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種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與財產方面的平等,不允許出現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或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的不合理現象。共同的權利義務有: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婚姻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應該是獨立的,沒有人身依附關系。婚後,姓氏沒有必要改變。在子女的姓稱問題上,也體現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則。《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際生活中,受封建社會長期夫權統治的影響,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學習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這是違法的。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國家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一種法律關系,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方為權利人,只有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才能保證權利人享受權利。扶養是夫妻間相互對等的義務,不是單方義務,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扶養丈夫的義務。《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男女經濟地位還有差別的情況下,在夫妻扶養問題上應當的特別注意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夫妻因扶養發生糾紛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效力而發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所產生的財產關系。丈夫去世後,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相反丈夫有繼承妻子遺產的權利。
『陸』 現代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的權利義務
2、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