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婚姻法第24條內容全文 為什麼夫妻要共同承擔債務
1、您說的應該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2、其全文如下: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因為這是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如無特殊原因屬夫妻共同債務,就像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財產,一般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樣,這樣規定也是為了保護善意的債權人的利益。
4、法律這個規定出發點是夫妻之間存在忠誠、以及深厚的感情,把家庭看作一個整體。
❷ 新婚姻法24條新規是怎樣的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❸ 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
對於訟爭借款的性質如何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婚續期間,且兩被告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故應推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訟爭借貸關系相對於正常的夫妻一方單獨舉債的情形而言具有特殊性,該債務發生於兩被告登記結婚後的第三日,且是被告趙某向原告李某借來用於返還被告陳某禮金的,不具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這一實質性要素,故應認定為屬於被告趙某的個人債務。
拓展資料:
1、簡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有效補充。解釋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2、出台背景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後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
3、社會意義
法學專家認為新解釋對於婚後財產的認定為法官在受理離婚案件時,關於財產特別是房產分割上提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資深婚姻律師、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秀全認為,解釋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❹ 「婚姻法24條」改了啥
今年3月1日生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關於24條的補充規定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已於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法釋〔2017〕6號)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❺ 新婚姻法24條對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學一班21號
❻ 婚姻法24條里有什麼重要內容
2017年12月24日,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首次提請相關部門審議。報告顯示,2016年以來,相關部門收到公民提出的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的審查建議有近千件。
相關人士建議
確定離異配偶只應在分取共有財產范圍內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共債共簽,因家庭生活所需導致的債務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規范債權,維護社會和諧和家庭的穩定,也能為未成年孩子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減少惡意虛假訴訟的發生。
平衡債權人利益與保護債務人利益特別是債務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尚有待於全面地、更深入地、客觀研究。期待認定或者排除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能夠更加合理、公平。
❼ 婚姻法24條是惡法。高人一等
婚姻法第24條是關於遺產繼承的,這跟你說的應該沒有關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第24條是關於探望權的,跟你說的也應該沒關系。司法解釋三壓根就沒有第24條。
所以你說的應該是司法解釋二,也就是大部分人認為不合理的一方所借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條。這條沒有問題,未來也不可能刪除。因為婚姻法的原則,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所欠債務,一般都認定為夫妻共有。你光看到一方欠債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了,你怎麼不看夫妻一方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覺得這條合理么?如果你認為夫妻一方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合理,那麼夫妻一方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是合理的。
最後勸你一句,有時間多看看法律書籍,別整天看什麼公眾號,那些公眾號為了博取眼球什麼話都敢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