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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婚姻如何改變

發布時間:2023-08-04 21:10:09

① 如何才能維持好軍人的婚姻

如何使婚姻保持長期穩定?
據報道,大約有40%的美國人的婚姻以離異而告終。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改變,我國的離婚率也呈上升趨勢,據統計1997年我國的離婚率是10.57%。由於離婚造成的社會問題眾多,促使社會心理學家去探討如何使婚姻關系保持長期穩定。
家庭的凝聚力包含多方面的內容,如相互間的依賴、共同的信仰、深厚的感情以及對孩子共同的愛等。許多人認為有了這些就足夠了,其實不然,要想使婚姻關系融洽,雙方都感到幸福,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以下是專家 對如何使婚姻保持長期穩定和美滿的忠告:
1.共同承擔義務
家是由兩個人組成的,兩個人的事情總是比一個人的多。況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的家庭成員的增加以及要共同應付對方的親威朋友等等。都需要付出時間和精力。如果把這些事情一古腦兒交給妻子或丈夫打理,自己去圖清閑,其結果當然是可想而知的。
承擔義務是婚姻關系幸福持久的主要基礎,婚姻是兩個人共同的事情,在婚姻關系中,離開了承擔義務,人們便很難長期生活在一起。
2.合乎實際的期望值
結婚前,戀人們總是有美好的憧憬,這樣那樣的期望,而且認為期望的事情會自然而然地到來,但事實決非如此,夫妻倆並不是結了婚生活就能充滿快樂。試想,兩個獨立的人,具有不同的家庭背景、生活環境和受教育程度,帶著這些烙印走到一起,在以後的生活中,對人,對事的看法肯定會有分歧和爭執,更何況在一起生活,事無巨細,都要交換意見,夫妻雙方在許多問題上可能會有不同的觀點,如果不積極溝通,僅憑自己的期望,就可能不符合實際,不快樂也由此產生。
3.靈活性和柔韌性
為避免因人格差異而導致婚姻破裂,夫妻雙方婚後應自願做一些改變。有不少夫妻的性格特徵是互補型的,如丈夫外向、善交際、喜旅遊。而妻子內向、文靜、不願參加社交活動,戀愛時兩人在一起,可選擇一些彼此喜歡的活動,結婚以後,生活中確有不少場合需要夫妻共同面對,這時矛盾和爭執必然出現,因而,婚後某些改變是必要的。
4.相互溝通
有時不愉快的原因是由於缺乏溝通而當事人又渾然不知所致。這時,打破僵局,增加溝通可使問題迎刃而解。如丈夫有時工作繁忙,疲勞不堪,或時常加班,回到家裡自然和孩子、妻子的交流減少;或者丈夫過分專注於自己的朋友而忽略了妻子的某些要求,使妻子不快樂或心生怨氣。這時,妻子應及時向丈夫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共同探討悔早解決的途徑,使自己的願望得以滿足。
5.婚姻具有自私性
很多夫妻一旦結婚生子,形成一個大家庭後,單獨在一起的時間就非常少,似乎忘記了婚姻生活的自私性,由於沒有了自己的空間,夫妻之間單獨在一起的時間更少了,很容易陷入互相不需要的境地配汪,這對婚姻是很不利的。正確的做法是,不管多忙、多累、每天、每周、每都要安排時間單獨在一起,不需要很長時間,15~20分鍾足矣。充分利用這段時光,傾訴彼此對對方的需要,體驗二人世界的溫馨與浪漫。要知道,婚姻是頭等大事,沒有婚姻,家也就不存在了。
6.共同應付危機
許多美滿的夫妻其實也有他們自己的創傷和不如意,他們總是能攜手共同面對困難。實踐證明真誠相愛的伴侶能夠共同分擔痛苦,克服危機,使夫妻關系更加穩定。
7.性生活
性生活在婚姻中的地位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性生活和諧的原則是不斷地學習、適應、溝通和理解。
總之,世界上沒有碧賣雀十全十美的婚姻,也沒有一成不變的模式,但在上述原則下,相互理解、彼此信任並不斷去創造,幸福美滿的生活就會展現在你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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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革命軍人應當怎樣正確調整和處理新家庭婚姻中出現的矛盾速度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公布以來,各級審判機關絕大多數是認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貫徹了保護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系;但也有某些審判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沒有按照這項規定辦事,在工作上表現無原則以及不慎重、不嚴肅的態度,因而產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調查研究輕率處理。如有的捏造「對方三年已無音訊」為離婚理由;有的隱瞞軍屬身份,謊稱對方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要求離婚。受理法院不作調查研究,或者調查研究不切實,不慎重,受了欺騙蒙蔽,輕率判離。第二,遷就非法的「既成事實」。如有的革命軍人配偶,不經離婚另找對象結婚,軍人向法院提起控訴,受理法院不能堅持正確的原則依法處理,而認為:既已另外結婚,說服不回來,也沒有辦法,遷就非法的「既成事實」,抹煞革命軍人合法的婚姻關系。第三,害怕負責,放棄原則。如有的軍人配偶,因離婚要求不能取得軍人同意,就以「拚死」、「自殺」要挾法院,法院不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從各方面教育軍人配偶關心愛護革命整體利益,鞏固其與革命軍人的婚姻關系,而竟在這種要挾之下放棄了原則,輕率判離。
檢查發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審判人員對於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重大政治意義認識不足,不了解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就是保護革命戰爭利益,就是與鞏固革命軍人的戰斗意志,捍衛祖國保護人民的偉大愛國主義事業,有著直接的重大的關聯,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體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體利益的一個方面,它應該而且必須服從革命整體利益。
為了端正思想,正確貫徹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處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依法駁回;對於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嚴格按照法定手續辦理。
(二)對於以「多年不通音訊」為理由提出離婚者,首先應切實查明是否革命軍人配偶,情況不弄清楚,決不允許輕下判決。對於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確切調查軍人與家庭有無通訊關系,以及有多久時間沒有通訊關系,不通音訊的原因,與如何證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間內,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者,應將申請書函經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沒有該軍人同意離婚的確實證明,不準離婚。無論准予離婚和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均應經由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的辦法對於與家庭有通訊關系及查有下落的現役革命軍人不應採用。同時對這類案件判決前後,仍應多方面向軍人配偶進行耐心的充分的說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意外。
(三)違反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而判決革命軍人離婚者,即使已經判決確定,亦應接受革命軍人的申訴,按照再審程序重為審判。在再審判決未確定前,軍人配偶不得另行結婚,其已結婚的亦為非法。
(四)對於破壞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不法分子,應依法制裁,對於軍人配偶以謊騙或要挾法院作不正確判決者,也應給以批評教育。審判人員對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違法判決,應進行檢討,將檢討材料經由上級法院審核後轉送該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必要時並在報上公開檢討。
(五)各級審判機關在審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時,應盡可能邀請當地駐軍及婦聯選派代表參加陪審,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況,正確處理,並通過典型案件加強關於愛護革命軍人的愛國主義教育。

③ 軍人離婚該如何處理

1、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
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襲歷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並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
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念森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仔禪畝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④ 新婚姻法對軍人有哪些特殊規定的看法

新婚姻法對軍人有哪些特殊規定

1、《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⑤ 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

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樣有更多的相處機會,時間長了會使彼此的感情降溫,給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機,所以軍人夫妻或戀人之間在感情問題上出現矛盾,那麼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走向失敗,因此一般軍人找對象大部分都選擇教師、醫生、公務員等職業比較固定、情感比較專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於以上原因,軍人除了要經常通過電話和妻子溝通,培養彼此之間的感情,也要學會換位思考,軍人的妻子不容易,長期兩地分居不說,還要負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責任,所以軍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問題,還是要多為妻子考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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