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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為什麼強制性規定

發布時間:2023-08-04 00:54:08

❶ 簡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徵

法律分析:婚姻相關的法律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婚姻相關的法律的特徵: (1)普遍性。婚姻家庭的法律的適用范圍特別廣,是適用於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適用部分人的特別法。(2)倫理性。婚姻家庭的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強制性。婚姻家庭的法律的規定大部分是強制性規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❷ 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徵

在婚姻家庭法領域,某些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兩者甚至是很難區分的。比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約束保護,既可視為父母的權利,也可視為父母的義務,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同步進行、不可分割,婚姻家庭法便在不知不覺中捍衛了弱者的權益。

從某種意義上說,婚姻家庭法堪稱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與其他絕大多數「不近人情」的法律規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倫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溫情脈脈」的人文關懷的一面。它的觸角伸入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規則甚至情感世界。

它以大量不可選擇的強行性規范試圖將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軌道,這些規范因其具有扶弱濟貧的公益屬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選擇的只是是否進入這些法律關系,比如結婚與否、生育與否、收養與否。

一旦決定進入則必然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這些後果是法律預先指明、嚴格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改變或者通過協議加以改變。


法律的價值

法學理論認為,法律蘊含著多種價值,如正義、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簡單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樣的對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話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實際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會地位永遠是不平等的。

法律對人的一視同仁,在經濟、社會、個人能力和機會等實際不平等的狀況下,不但對減少不平等不起什麼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變得天經地義,甚至加深這種不平等。

公平有時能夠實現社會正義,但只是當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在事實上達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狀態時,才能可能。如果現實家庭的利益與權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狀態,這種公平頂多隻具有形式正義的意義而不體現實質正義。

由此看來,法律對不同的人區別對待是有必要的,對某些弱者給予特別關愛和保護,可以彌補相對於強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條件。如果公平原則包括對各類資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麼就必須對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員實行特殊對待。

比如對沒有收入的離婚婦女給付扶養費,這是公平的做法,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這些婦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與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後才談得上從可以利用的謀生機會中平等地獲益。

婚姻法的本質屬性

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這種結合形成了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圍的親屬所構成的生活單位.
婚姻家庭關系是以兩性結合為前提,以血緣聯系為紐帶的社會關系.社會性是它的性質,自然性是它的特點.
1、婚姻家庭的社會性
婚姻家庭關系的性質是由當時的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的.婚姻家庭關系還受當時的上層建築各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如道德,它是一種調整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是評價人們行為的是非、善惡、美醜的標准.可通過輿論發揮作用.
2、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關系是特殊的社會關系,生理學和生物學的某些自然規律必然會對婚姻家庭關系發生作用.具體表現為: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關於禁止結婚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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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的性質
婚姻家庭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體,其性質具有雙重屬性,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會屬性則是婚姻家庭性質的決定因素,也是其本質屬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產生和存在的自然條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蘊涵的自然規律.這是婚姻家庭獨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與其他社會關系區分開來.
(2)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決定和影響婚姻家庭的社會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會要求.這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點
(1)廣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適用於一切公民的普通法,關繫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調整范圍極為廣泛.每個自然人無論性別、無論年齡,都不可避免地與婚姻家庭發生聯系.
(2)倫理性
以兩性血緣為基礎的婚姻家庭關系,既是一種身份關系又是一種倫理關系.
(3)強制性
當一定的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等實施時,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當一定的法律事實如結婚、離婚、收養等發生後,其法律後果由法律預先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變.
20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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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關於婚姻法的最新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規定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新婚姻法新規定內容是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歷型歲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肢睜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租培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❺ 我國婚姻家庭法概念是怎樣的

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藉以發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一概念是就實質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的,而不是僅就形式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規范,又包括家庭法規范。婚姻家庭法是通過規定婚姻家庭關系藉以發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通過規定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實現其調整作用的。這是婚姻家庭法特有的調整方法。這與其他法律中的調整方法有明顯區別。

❻ 簡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下面這個比較啰嗦一些,實際答題時候把小標題的筋給抄一下,然後簡單說明一下即可,沒有必要全要。
其實就是各個大項第一段抄一下即可。實在覺得太簡略就把後面一兩句話抄一點點即可。
供你參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1、人們在婚姻關繫上有無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還是實質上的自由,這並不僅僅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願望,而是由一定的社會制度決定的。一般說來,古代社會不知婚姻自由為何物。恩格斯指出:「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中國古代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主婚權屬於當事人的祖父母、父母等尊長。出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結合,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門當戶對和婚姻論財,是封建婚姻的實際內容。關於婚姻的解除,則實行以家族為本位的男子專權離婚。
2、婚姻是否自由是近現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在歐洲,追求婚姻自由的思潮萌發於文藝復興運動,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爭取婚姻自由的斗爭從思想、文化領域擴及政治、法律領域。法國大革命勝利後,在1791年憲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不久以後,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又確立了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則。自此以後婚姻自由原則及其必然產物——共諾婚制,相繼為許多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共諾婚是以契約說為其理論依據的,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這種婚姻自由在一定意義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實質上的自由。
3、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婚姻自由的普遍實現開辟了廣闊的道路。
按照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實行結婚自由,是為了使未婚男女和喪偶、離婚者能夠按照本人的意願,成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實行離婚自由,是為了使那些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途徑解除婚姻關系,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對於婚姻自由來說,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
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實行婚姻自由並不是允許人們可以違反法律、道德為所欲為。我國婚姻家庭法為結婚規定了結婚的條件和程序,規定了離婚的程序和理由,這些規定具體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圍,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正當地行使,而不能濫用,不得借「自由『』之名侵害他人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中的規定為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行使這種權利的思想基礎,包括動機和目的等,只能依據一定的道德標准加以評斷。
(二)一夫一妻原則 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則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離婚後,始得再行結婚。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記,重婚於法無效,並須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取締賣淫、嫖娼活動等,也是維護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一夫一妻原則同等地適用於男女雙方。
法律保障: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一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和禁止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在民事上,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不予登記,也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並且是另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後果: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男女平等原則 作為一般的法律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其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
從歷史上來看,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婦女受壓迫的社會根源。廣大的勞動婦女身受來自剝削階級和男權制度的雙重壓迫。剝削階級中的婦女,也受男權制度的束縛。不論是封建制代替了奴隸制,還是資本主義制度代替了封建制,男女兩性始終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是以男女平等相標榜的,兩性在婚姻家庭領域和社會的其他領域,法律地位有在形式上漸趨平等之勢,但是,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往往掩蓋事實上的不平等。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兩性法律地位的平等已經基本實現,但是,同實際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仍有相當的距離。
我國婚姻家庭法在各項具體制度、具體規定中都鮮明地體現著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平等的。夫妻、親子、祖孫、兄弟姐妹等關系中,不同性別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在婚姻、家庭和親屬關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項,均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處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法律後果: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婦女權益和實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兩者並不矛盾。前者是後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補充。在我國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幾千年來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後果,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完全消除,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實際上的差別。應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在法律上加強保護婦女權益的力度。同時婦女還有其不同於男子的特殊權益要依法予以保護。保護婦女權益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長期傳統。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專章規定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對《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贍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會功能。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撫養教育、贍養扶助、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等規定,為兒童、老人的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益保障法》等也有若干從家庭方面保護兒童、老****益的規定。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指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為)和遺棄(指法定親屬中依法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扶養、撫養、贍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五)計劃生育原則 系指按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人們的生育行為進行計劃調節。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關系。宏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
實行計劃生育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為主要目標。計劃生育對生育主體的基本要求是:少生、優生、適當地晚婚、晚育。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對於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節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適當放寬。落實計劃生育措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
(六)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這條規定既有規范性,又有導向性。但它不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指出:「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當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訴訟不能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還應當以相關法條為依據支持其訴訟請求。

❼ 我國一夫一妻制原則的本質要求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從而確立了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制是指以一男一女結為配偶的婚姻制度。它與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婚姻制度相對應區別。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歷史的選擇,也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的必然要求。
人類的婚姻制度經歷了從群婚制到對偶婚制,再到一夫一妻制的歷史沿革。實行一夫一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實行婚姻自由,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是社會主義的婚姻關系所要求的。而愛情是具有專一性和排他性的。否則,與愛情的專一性和排他性是相矛盾的。根據我國姻法的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要求:① 一夫一妻制對任何人都是適用的,任何人都不得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配偶。
② 有配偶者在其婚姻存續期間不得再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依法承擔法律責任。③ 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不能稱其為婚姻,不受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的保護,他們之間不是夫妻身份,解除時不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④ 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婚姻的本質,反映了男女性別比例的自然規律,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和和睦的家庭,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實行一夫一妻制,也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對於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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