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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婚姻的環節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8-03 05:54:10

㈠ 在古代西周時結婚需要哪「六禮」

六禮

西周時期周公制禮中,制定了婚姻成立的條件,即六禮。六禮的內容包括了六個方面,實際是婚姻成立的六個程序:

一是納采,即男方向女方送彩禮求婚。

二是問名,即男方的媒人問女方的名字、生辰,然後到宗廟里占卜吉凶,結果為吉的才能進行下一步,凶的則到此為止。

三是納吉,就是占卜得到吉兆後定下婚姻。

四是納征,男方派人送聘禮到女方家。

五是請期,即請女方確定結婚日期。

六是親迎,婚禮之日,男方必須親自去女方迎接,然後男方先回,在門外迎候。

在每一個程序中,男方都要送去一隻大雁,因為大雁是候鳥,所以守時講信用,而且大雁忠貞不二,喪偶的都獨身。原來公卿送羊羔,大夫送大雁,士送雉,後來都統一為大雁,如果想多送錢物,可以在納征時多送,其他程序中送大雁只是象徵意義。

六禮的婚姻程序很復雜,一般百姓沒時間也沒有財力承擔,所以只有官員貴族才這樣嚴格遵守。但民間風俗也以此為參考,把一些程序合並,如第一和第二就可以一次完成,第三第四也可以合並,到現在民間的婚俗還可以看到西周時期六禮的影響。

㈡ 西周的婚姻儀式是

六禮:西周的婚姻儀式。
納采,男方請媒人向女方求婚。
問名,男方請媒人問女方姓氏,出生年月日。
納吉,男方在祖廟祭祀,通過占卜求得吉兆,告知女方並決定婚姻。
納征,男方湘女方送聘禮,婚姻成立的主要標志之一。
請期,雙方商定婚期,一般由男方家決定。
親迎,男方按父親之命去迎接女方。

㈢ 西周禮制下的婚姻禮俗是怎樣的

傳說在遠古時期,洪水經常泛濫,幾乎所有的人和動物都被淹死了,只剩下了伏羲和女媧兄妹。太白金星叫他們結婚,生育後代,但他們認為兩人是兄妹,便不肯答應。太白金星告訴他們說,如果不這樣的話人類就會滅絕。

伏羲和女媧提出條件說,如果能將割成許多段的竹子再接起來,就可以結婚。後來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下許多竹節。兩人還是不願答應。

伏羲和女媧又提出條件說,從兩座山上往下滾兩個盤石磨,如果石磨能滾合到一起,就可以結婚。但是當石磨又合在一起後,他們仍然不肯答應。

這時,女媧又出了一個主意,如果伏羲能夠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結果,伏羲始終追不上女媧。後來,一隻烏龜教伏羲從山的另一面沿著相反的方向追趕。女媧沒有防備,被伏羲追上。就這樣,兩人只好成婚。

由於伏羲、女媧的成婚,才傳下了後世的人類。而伏羲追女媧,也成為了我國最早的婚禮儀式。

在氏族社會,男女之間的婚配,大都實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須要到另外一個氏族或部落去尋找配偶。在當時女性比較少的情況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難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搶來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為此而慶賀,有時還要設宴歡慶。這就是婚禮的原型。

蒙古族是我國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來就實行氏族外婚。由於居住地域遼闊,部落之間相距很遠,給通婚和貿易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遠嫁和搶婚現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飲酒作樂,表示慶賀。

此外,婚禮的功能還在於通過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會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會的認可。

據北宋劉恕的《通鑒外紀》記載,在上古的時候,男女無別,從太昊開始才設嫁娶之宜,以儷皮即成雙的鹿皮為禮。從此,儷皮就成了經典的婚禮聘禮之一。之後,除了儷皮之禮之外,還必須先稟告父母。

在一夫一妻制時期,婚姻以男女互愛為基礎,但必須徵求父母的意見,父母不能專斷。如游牧在額爾古納河畔的鄂溫克族,在男女因相愛訂婚前,必須經家長表示意見,男方家長要向女家贈送馴鹿、酒和灰鼠皮作為聘禮。結婚時,雙方家長要給新婚夫妻贈送馴鹿,作為他們共同生活的物質資料。

儒家典籍《儀禮》中的《婚禮》篇規定,用雁、儷皮作為婚禮物品,與鄂溫克族以馴鹿作聘禮是相通的。說明雁與儷皮是古老婚俗的遺習。

進入階級社會後,婚禮改用布帛、金銀及牛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禮,更顯得大氣而莊重。

古代祭祀神媒,表達了人們"聯婚姻、通行媒"的美好願望。而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媒人佔有特殊的地位。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後才出現的。這時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長者。他們受男方家長的囑托,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認為這是成人之美。在兩家遇到麻煩時,媒人也積極想辦法從中斡旋,從而受到人們的尊敬。

西周時期,奴隸主貴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緣關系的氏族組織,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血緣關系、政治關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緣雙重標准構建"家"、"國"一體的宗法政權體制。

"家"是西周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以血緣上的親疏和血統上的嫡庶為標准,整個社會被劃分成不同層次的"大宗"、"小宗"。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體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顯的宗法特徵。

根據西周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於延續血脈,《禮記·婚義》中記述婚姻"合兩性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宗法制度注重親疏、嫡庶的區別,為明確嫡庶,西周實行一夫一妻制。

據《禮記·曲記》記載,西周時期,"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恭候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個,不得以妻為妾,也不得以妾為妻。

同時,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得到家庭與社會的認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須經父母同意,沒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會而言,男女締結婚姻,必須經媒人說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這一原則,為後世沿用,並逐漸形成制度。

古代的婚姻禮儀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6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婚義》。

古時男家去女家迎親時,均在夜間。並且迎親的人均穿黑衣,車馬也用黑色。此俗與後世以白天迎親、穿紅色服飾的婚俗,迥然不同。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在古代婚姻制度發展史上影響十分深遠。以後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雖不一定經過六道禮儀程式,但"六禮"的名稱卻一直相傳下來。

古代對剛入門新婦的姿態也很有講究。西周時期,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廟拜祭其祖先,然後再用車接女方到男家。將女方迎進男方家門後,還要舉行夫婦同器共餐、共飲交杯酒等儀式。次日尚須留在家中以謁見舅姑。如舅姑先已去世,則3個月後在家廟祭奠舅姑,此稱為"廟見之禮"。廟見完成後,該女子便正式成為家族正式成員。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最終成立。

在我國古代,解除婚姻關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時確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大戴禮》中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條,夫家就可以合禮、合法的解除婚姻關系。

解除婚姻關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條件,按西周的禮制,女子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不被夫家休棄,即所謂"三不去"。具體為"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意思是說,女子被休棄時娘家已無親人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後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時貧賤以後變得富貴的,不能休妻。

按照禮制的要求,"妻者,齊也",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對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規定,雖是出於維護宗法倫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國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義精神的一面和對婦女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

"七出三不去"的影響也極為深遠,漢唐乃至明清,各代法律中關於解除婚姻的條件和限制的相關規定,大體均未超出其范圍。

㈣ 中國西周時期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據記載,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媒氏。《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見,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
一、 婚姻關系的締結
1、 締結婚姻的限制性條件
(1)西周時,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按照周禮的規定,「娶妻不娶同姓」(禮記·坊記)。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志,同姓則同族,血緣關系較近;反之,不同姓則不同族,血緣關系較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四)。當然,倡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郊特牲》)。所謂「附遠」,就是通過聯姻與血緣關系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系。通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可以用甥舅關系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系。所謂「厚別」,就是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亂倫常。因為既然禁止通行親族通婚,那麼即使血緣關系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迴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親」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
(3)關於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發全部挽至頭頂結為發髻,戴上保護發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發梳理為垂於腦後的發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說法不一。但是,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締結婚姻的情況
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締結婚姻的程序
根據儒家經典的記載,我國傳統的婚聘禮儀,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或稱納成、納幣)、請期、親迎。
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的,其內容儀注都比較復雜。但當時有所謂「禮不下庶人」的框框,並未達於民間。至漢代,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後,僅有納采、問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東漢以後,社會動盪,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隋唐以後,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如在宋代,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征,六禮僅存四禮。南宋時,朱熹又將納吉並入納征,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納征、親迎三禮。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禮》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婦禮、成婿禮等禮節,但這可以看作是親迎禮的延續。從大的方面著眼,後世婚禮大都未脫周代六禮的大框架,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所增減。增減的大體輪廓是,前五禮多有合並、減損,而最後的親迎則不止是迎婦到家,而是顯著地增益,除了成婦禮、成婿禮之外,還有很多儀俗,在時間上甚至延續到親迎後的第三天。

㈤ 西周到春秋時期的婚嫁習俗

周朝是中國歷史上文化制度建設較為完整的一個時期,以禮儀、宗法為標志的社會規范在此時初見端倪,而婚姻制度的逐步完善也為後世的發展奠定了一些原則。

西周春秋的貴族,上自周天子、諸侯,下到一般貴族,普遍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婚姻,《詩·大雅·思齊》說周文王之妻「大姒徽音,則百斯男。」《詩·毛傳》認 為「大姒十子,眾妾則宜百子也。」若按一女生十男孩計算,周文王至少有妻妾十餘人。這種婚姻的史實,近現代發現的西周春秋墓葬中也有所透露,陝西寶雞茹家 庄的西周中期墓葬中,發掘出一座夫妻妾三人合葬墓,晉侯墓地發現一組一夫二妻的並穴合葬墓。西周春秋貴族多妻的來源較復雜,歸納起來主要有:(1)通過婚 姻禮儀正式迎娶,也就是《禮記·內則》所說的「聘則為妻」。從周天子到一般的貴族,他們的正妃或嫡妻大多是經婚姻禮儀娶來的。(2)正式迎娶時的娣陪嫁。 娣陪嫁亦即一女出嫁,她的女和妹妹陪嫁。同時還要由兩個與女方同姓的諸侯國各送一女隨嫁,稱為「正媵」,正媵也要由娣、隨嫁,這就是所謂「諸侯壹娶九 女」。媵嫁制在當時的文學作品中也有反映,《詩經》中「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指的是那些女子哭泣,是因為害怕隨嫁。(3)私奔為婚,亦即《禮記·內 則》所說的「奔則為妾」。(4)轉房,即父終,子妻其庶母;兄終,弟妻其嫂;叔終,侄妻其嬸。在多妻的制度下,天子可以「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八十一 御妻」,諸侯有夫人、世婦、妻、妾9人,除天子諸侯外,地位稍低的卿、大夫是一妻二妾,士是一妻一妾,只有平民才是一夫一妻制。

由於 妻妾來源多雜且數量多,很容易引起貴族家庭內部矛盾。為了調節這些矛盾,克服一夫多妻婚姻的弊端,西周春秋時期,逐漸形成了一些有關貴族妻妾名份、地位的 禮法規定。首先,嫡妻的地位高於妾,有權干涉妾的各種事務。其次,妾不得成為嫡妻,其子也不享受嫡長子的權力。再次,與妾名份不同。在婚姻關系方面,妾本 人具有獨立的婚姻權力,而女至娣則依附於嫡妻,本身沒有獨立的婚姻權力。嫡妻死後,娣可以合法地「繼室」,沒有嫡妻之名,卻有嫡妻之實,妾卻沒有這種權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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