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婚姻法關於彩禮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㈡ 新婚姻法規定彩禮金額
新婚姻法對方彩禮金額沒有具體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㈢ 新婚姻法彩禮規定是多少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藉由雙方的簡訊、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來源綿陽律師網頁鏈接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㈣ 新婚姻法規定彩禮不能超過多少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並未對彩禮額度進行限制。彩禮作為傳統習俗,也不宜且無法通過行政強制命令進行調整。
在自上而下的婚俗改革推進下,已有部分縣市,通過村規民約的形式,指導約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彩禮金額,如河南省寧陵縣,已經有364個村子明確表示,要把彩禮的金額控制在3萬元以內;另外商丘也有了規定,彩禮的金額絕對不能超過10萬元。很多地區已經開始實行零彩禮或者低彩禮的方案。
㈤ 婚姻法彩禮規定
原婚姻法已作廢,現在依據的是民法典,請查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