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婚證明在哪裡開
按照2016年以前的規定,單身證明是由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 門開具的,需要當事人先到當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具介紹信/證明。目前無法開具單身證明的原因主要是2015年民政部聯合其他相關部門發出的一個通知,今後非外事不再開具單身證明。
現在如果卻因正當事宜必須開具單身證明的,需要當事人帶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先到當地民政局查詢是是否有婚姻記錄,當地民政局工作人員會為當事人進行查詢,但是不會開具任何的證明。接下來當事人可以要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為您提供他們的辦公電話,並說明開具的這個單身證明的用途。之後,當事人帶上剛剛准備的材料,去當地街道辦、鎮政府的計生辦。
在街道辦/鎮政府的計生辦後,將准備好的材料遞上去,計生辦會致電民政部門或是在系統中直接查詢的,之前准備的電話號碼可以直接提供給他們。他們致電或查詢完畢後就會為您開具相關證明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 單身證明在哪開,單身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開具。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單身證明)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當事人婚姻狀況應為未婚、離婚或者喪偶。
2、未婚者: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
3、離婚者:居民戶口簿、身份證、離婚證(如果是初審判決書,須出具原法院認定生效的證明)
4、喪偶者: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注有死亡時間的喪偶證明(喪偶證明由當地派出所或所在社區出具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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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證明如何開
1、首先辦理該證明必須在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如果戶口在鎮上或者村裡可以到縣里民政局辦理,如果在市區則去市裡民政局辦理即可。辦理證件需要戶口本和身份證兩個證件。
2、戶口本需要復印戶主和申請人兩張單頁,這里一定要注意戶口本的准備工作,裡面的單頁一定要帶齊,然後戶主那頁一定要兩個章才行,如果少一個章要提前去戶籍科補蓋,有很多老戶 口本都漏蓋了一個章。
3、將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好後需要簽字然後現場寫一份書面申請,幾分鍾後就辦理好了單身證明,該證明的時效性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拓展資料
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9月 15日,民政部在徵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等主要婚姻證明使用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下發了《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公證事項和哈薩克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以保障大陸居民及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9月 15日,民政部在徵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等主要婚姻證明使用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下發了《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公證事項和哈薩克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以保障大陸居民及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 未婚證明在什麼地方開
未婚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但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1、參照《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2、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有: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
(3)單身婚姻證明在哪裡開擴展閱讀
辦理未婚證明所需要攜帶的材料:
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原件;
3、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4、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 托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證事由、授權「受委託人填寫聲明書」、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落款簽名,簽署日期。涉外委託時,委託書為外文書寫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件。
4. 我的未婚證明要去哪開
未婚證明需要在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本人無需親自遞交申請的,允許他人代開,不強制性要求本人到場,申請時間一般為5-7個工作日。
未婚證明申請資料如下:
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填寫一份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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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證明又叫做」單身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單身人士證明自己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5. 未婚證明去哪裡開
未婚證明全稱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一般用來證明當事人現階段處於單身狀態,沒有婚姻。
但自2015年8月27日起,除對涉台和通知中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未婚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一、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三、 做好政策落實和宣傳工作。各地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方便群眾辦事創業和堅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統一思想認識,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辦事窗口(大廳)公告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相關規定,並通過多種渠道特別是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新媒體大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