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實婚姻怎麼補辦結婚證
補辦 結婚登記 和結婚登記程序基本一致。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 結婚 登記。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 身份證 ;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 婚姻法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㈡ 補辦結婚證要什麼手續我們結婚己經20年:是事實婚姻想補辦結婚證需要什麼材料
早就取消事實婚姻的認定了,所以你們在法律上沒有夫妻關系。
這叫辦結婚證!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辦理結婚證需要手續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無配偶證明、照片。
一、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以上來自《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
㈢ 事實婚姻補辦結婚證流程
法律分析:一、當事人持身份證及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二、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㈣ 事實婚姻如何補辦結婚登記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形成事實的婚姻關系後,如果要補辦結婚登記的,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的材料,到一方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㈤ 事實婚姻怎麼補辦結婚證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中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結婚登記手續需要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