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呢
合法的婚姻是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確定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貳』 什麼是合法婚姻
喔,這個啊。
首先,你這個確實是事實婚姻,同時按現在標準是屬於婚姻效力待定。
事實婚姻成立並合法的條件:
雙方同居早於1994年2月1日,並且在此之前已經具備結婚實質條件。
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也就是必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且是公開的夫妻身份。
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也即允許先事實後承認】
當然,不滿足上述2個條件的,那就是完全無效的婚姻。
考慮到你的描述屬於在現今來看是事實婚姻效力待定狀態,這在發生重婚,非法同居,還有遺產繼承等問題上會出岔子,建議及早將缺失的手續補辦齊備為好。【特別是按現今來說,民事不承認事實婚姻,刑事承認。】
『叄』 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化有何依據
合法婚姻的成立條件:
不少人認為一對熱戀的男女通過一紙結婚證,雙方就有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了。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戀愛過渡到婚姻,還需要考慮到雙方之間確立的這一紙結婚證是不是有效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之間所成立的婚姻是合乎規定,有效的,還需要考慮以下的幾個條件:
首先,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最起碼要先符合一個基本條件也就是自願。婚姻誓詞中的我願意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談戀愛也好,結婚也好,其實都講究一個自願。如果這男女雙方不是自己樂意而結的婚,而是通過欺騙等其它手段結的婚,那麼即使拿到了結婚證書,這段婚姻關系其實也並沒有實際意義,也就是無效。
接著,我們普通人其實也有這樣一個常識就是並不是處於不同年齡的人都可以想和別人結婚就可以拿到結婚證,也就是說結婚對於年齡是有要求的。具體的要求是男的一方要大於二十二歲,女的一方要到大於二十歲之後,才會影響有效地進行登記。
同時,在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存在下面的情況也是不能算作數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直系的有血緣關系的,和三代內的姻親是不可以結婚的,還有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也是不宜結婚的。那麼如果男女兩人有一個人存在這些狀況,婚姻也就沒有實際效力的。
『肆』 違法婚姻是什麼
法律分析:1、包辦婚姻:指未經男女雙方同意,由父母或他人作主包辦的婚。包辦婚姻是封建制度遺留下來的產物。包辦婚姻雖經合法登記,但由於違背了男女雙方的意願,破壞了婚姻的自由性,因而是違法的。
2、早婚:指男子或女子雙方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
3、不登記結婚:指未經法定程序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出現的男女同居的行為。
4、茄畢買賣婚姻:指僅僅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而不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形式。
5、近親結婚:指違反(民法典)中的禁婚規定(如直系和旁系三代以內禁止結婚)的婚姻形式。
6、姘居:指有夫之婦或有妻之夫與他人非婚同居。
7、重婚:指已婚的人顫森芹未經離婚而再次結婚,即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春弊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的配偶。已婚雙方若婚內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也必須是離婚之後,才能另尋所愛。
8、典妻:因為經濟等原因,男子將妻子視為商品進行買賣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伍』 什麼叫事實婚姻合法嗎
什麼叫事實婚姻合法嗎
什麼叫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合法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婚姻而言的一種婚姻形式,最明顯的一個特徵就是雙方沒有在民政局進行領證登記的環節,但符合結婚的其他實質條件。事實婚姻的出現有著我國特定的國情,而關於這一婚姻形式是否合法也不能一概而論,下面來看看這篇文章-什麼叫事實婚姻合法嗎?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1994年2月1日後共同生活的就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了,只能屬於同居關系(補辦結婚證的除外)。
二、事實婚姻合法嗎
根據上面的解釋可以知道,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在這之前結婚的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法律承認這個事實婚姻合法。
但是自1994年2月1日後,只要未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一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所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後結婚的,事實婚姻就不再是合法婚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現在只有經過民政局登記領證這個手續之後,符合條件的兩個人才算是真正的夫妻關系。
一、婚姻是什麼?
婚姻,泛指適齡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願結合,並取得法律、倫理、醫學等層面的認可,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戶成親,共同生產生活的一種社會現象。形成人際間親屬關系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結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情感、經濟、精神信仰、社會、個人生活、生理心態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雙方家長稱「親家」或「姻親」。(情感問題咨詢可加導師/信:)
普遍認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也有地區認同同性婚姻。在部分地區過去的.文化歷史及許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現今某些地區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認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世界上多數國家與地區採用婚姻登記制,在滿足其條件下不限制結婚次數。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雙方應無配偶
事實婚姻是指男方兩人沒按法律規定進行婚姻登記,既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兩人沒有夫妻名義,卻履行 了夫妻的義務。但事實婚姻的雙方要沒有配偶,若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則構成重婚罪。
2、當事人在一起時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婚外戀與事實婚姻是不同的,婚外戀是指一個人結婚後在外面保養情人,是違背我國道德與法制的。而事實婚姻是兩人在一起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所以兩者是不同的。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男女雙方與夫妻的名義生活,並得到周圍人認可,在別人眼中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的,但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為事實婚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事實婚姻的特點是雙方達到了法定結婚條件,但因為各種理由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夫妻,雖然他們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他們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陸』 法定什麼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答冊如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姿祥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清啟》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