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證件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如下: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婚姻狀況證明;
4、雙人頭像合影照片,標准尺寸是2寸,人物載邊一般在胸至肩以上,背景一般為紅色;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男女雙方符合規定的,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雙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❷ 一個女人,接了三次婚然後又離了婚,能不能結第4次可不可以領到結婚證
好像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離婚三次就不能結婚吧應該是可以的不過按照人情世故結婚三次並離婚的在現在為止應該是極少的畢竟沒有誰願意會有那樣的事情出現最好的當然是一次婚姻一輩子一部分兩次婚姻也有一個好的歸宿婚姻不像其它越折騰越鬧心所以還是過平談的生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