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法名詞解釋什麼叫「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指男女雙方自願或基本自願結婚,但一方卻以對方給付一定的財物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
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為滿足個人的物質願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錢基礎上而不是愛情基礎上,這種行為不僅會給對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難,影響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妨礙婚姻自由原則的實施,所以我國的婚姻法歷來都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② 女方以婚姻名義索取的財物,離婚後應該如何處理
女方以婚姻名義索取的財物,如果後來兩個人離婚了,是可以要回的。但是也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一般情況下來說,結婚時間不長的話,是可以酌情返還的,有原物的,返還原物,沒有原物的,也可以折價或者是賠償。我們政府已經在提倡不能要天價彩禮,不能借著結婚的名義大肆的索要錢物,但是倡議是好的,執行起來是難的,還是有很多的人在借著結婚索要天價的財物。那麼如果結婚之前給了很多的財物,但是卻離婚了,應該怎麼處理呢?
如果兩個人結婚比較短的情況下,就比如兩年之類,這個時候那些財物應該返還,或者是折價賠款,都可以。如果因為這些索要財物的行為造成了男方的生活困難,也要返還。但是如果結婚的時間很長,而且男方的條件優越,女方的生活困難,這樣的就不用返還了。具體來說,還是要看雙方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