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當代中國的婚姻家庭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化
個人最重要的變化是:1.離婚率高了,人們對愛情的堅貞程度下降了,追求新奇、見異思遷的現象增加了。
2.拜金化,很多人認為結婚時種投資。
評價:個人認為金錢和愛情是一種快樂的資源,而不是快樂的本身;只要調節適度,對家庭負責任,合理的看待,才能轉化成真正的快樂。
『貳』 婚姻會給一個女人的生活帶來哪些改變
姻給女人帶來的改變就是結婚以後女人會變得越來越沒有自我,而且結婚以後女人會變得越來越有責任心。
有些女人結婚了以後她的人生會發生很大的改變,結婚是很女人人生的分水嶺,那麼女人結婚以後她的生活究竟會有哪些變化呢?
三、女人結婚以後她們的生活壓力也會越來越大。女人結婚以前她一個人的生活狀態是一人吃飽全家不餓,但是結婚以後她的身多了一個家庭,多了丈夫,多了孩子,當丈夫的收入沒辦法滿足家庭開支的時候,女人她就要出去奮斗,去承擔起家庭的重擔,壓在女人身上的壓力會越來越大,所以結婚以後女人的生活壓力會變得越來越大。
身為一個女人,對你來說婚姻給你的生活帶來哪些改變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說出您的觀點哦。
『叄』 新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一、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後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新修改的婚姻法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六、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婚姻有哪些重大改變擴展閱讀
婚姻法中離婚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肆』 婚姻法改變了哪些
我覺得改變的結果有待商榷,如果父母給買的房子,兒媳婦沒分,有些兒媳會要求父母買房上兒媳的名字,這樣的話,父母敢隨意買房不,即使買了,還可以過戶或贈與呢。
『伍』 新婚姻法有哪些改變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重婚。增設無效婚姻新制度。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追究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責任。過錯賠償原則寫進新婚姻法。
『陸』 婚姻法有什麼改變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