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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違反婚姻規則

發布時間:2023-07-25 17:22:11

1. 違法婚姻和無效婚姻一樣嗎有什麼區別嗎

我認為違法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原因都是一樣的,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形式,比如早婚、重婚以及事實婚姻等,這兩個就是說法不一樣。無效婚姻就是對違法婚姻的認定,正是因為這個婚姻是違法的,所以被認定為無效。

2. 下面哪些屬於無效婚姻

1、當事人有禁止的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

基於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法的通例。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婚姻法,必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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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3、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於後代的健康。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癒、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癒者。

在以上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結婚的血親而導致的婚姻無效是絕對的。對於結婚時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後來阻卻結婚的事由消失的,不應認定婚姻無效。如結婚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已治癒的。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後來都達到婚齡的。最高《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離婚後還能不能起訴婚姻無效

離婚後不能起訴婚姻無效,因為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在法律上來說已經不存在婚姻關系了,所以不能也沒必要再申請。

無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等情況,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和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於無效婚姻包括哪些的相關法律內容,另外,《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只有符合結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規則

3. 哪些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

一、我國婚姻法的五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二、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的。

主要是家庭暴力行為。以及其他的犯罪行為如: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遺棄行為;以及重婚行為等。

三、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實施者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它既指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行凶、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現為以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對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壓抑等。家庭暴力還包括性虐待。

⑴民事責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⑵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⑶刑事責任。當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當這種暴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屬性時,就觸犯了刑法,可能構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虐待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觸犯刑法第206條規定,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殺人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剝奪家庭成員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刑法第234條規定處罰。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觸犯刑法第257條規定,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遺棄罪

1、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五、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嬰和棄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之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不論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殘疾,父母都有義務予以撫養,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溺嬰屬於殺人罪,應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棄嬰構成遺棄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如屬於虐待,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嬰兒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

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禁止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什麼

法律分析:所說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則是法律對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各種干涉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違法行為的總稱。例如,父母因子女的對象不合己意阻撓婚事;基於封-建宗法觀念干涉非近親(不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喪偶婦女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離婚或復婚等。當然,這里所說的干涉都是非法干涉,因而都是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5. 違反婚姻法 負什麼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最新的《民法典》規定,違反婚姻法規的民事責任有:少分或不分財產、進行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履行撫養和贍養義務等等。
違反婚姻法如何處理
要看具體情況的。
有些是道德范圍內的事情,法律沒有辦法;有些是法律范圍內的事情,會受到制裁,但是要有相關的證據支持。
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是家庭暴力行為。以及其他的犯罪行為如: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遺棄行為;以及重婚行為等。
⑴民事責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⑵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⑶刑事責任。當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當這種暴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屬性時,就觸犯了刑法,可能構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虐待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觸犯刑法第206條規定,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殺人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剝奪家庭成員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刑法第234條規定處罰。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觸犯刑法第257條規定,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罪
1、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6. 違反婚姻法的無效婚姻四種情形是什麼

在現實社會中,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無效婚姻四種情形可能存在非法監禁、非法同居等多種違反不同法律的行為,附帶破壞家庭、傳播疾病等危害。那麼,無效婚姻是不被法律承認的婚姻,要盡量避免。對此,我就相關知識在下文中為您具體介紹。
違反婚姻法的無效婚姻四種情形是什麼
無友枯茄效婚姻有弊無利,只會傷害雙方當事人和其家庭。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如下所述: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重婚違反婚姻法,近親結婚影響後代的發育和智力,不利於我國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帶病結婚會造成傳染。關於未到規定年齡結婚,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但還未到法定年齡就就舉辦婚禮的現象越來越多,尤其在農村,很多人只是舉行了村裡的世俗婚禮,由於未到法定婚齡,根本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最終兩人分手很多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其次,對於還沒到法定年齡無法領證的同居的男女朋友,未婚生育的可能性更高。因此會造成很多社會問題。
另外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好察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系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一、無效婚姻的定義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二、敗塌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無效婚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只要是被脅迫的婚姻,都可以撤銷。重婚屬於犯罪,可將當事人告上法庭。無效婚姻的彩禮可要求退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也已經詳細介紹。

7. 婚姻中什麼行為屬於過錯

婚姻中什麼行為屬於過錯

《婚姻法》對於過錯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在和羨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像不做家務、出軌這一類的過錯,由於不是法律規定的過錯,不會導致法律義務。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哪些行為違反婚姻法屬於過錯行為

法律上的過錯通常有四種:(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我找小~~姐屬於過錯方嗎?

不讓她知道就行了

屬於過錯,你老婆可以要求多分割財產。

被人詐騙屬於婚姻過錯方嗎?

被人詐騙屬於受害者,怎麼能成為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按上面的規定,在婚姻中,有重婚的、有家暴的等上面所列行為的褲掘才是婚姻中的過錯方。

新婚姻法中什麼行為屬於重婚

構成重婚的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種情形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種情形構成重婚的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依據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喚純拍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什麼是婚姻自由權,哪些行為屬於破壞婚姻自由

父母干涉,另一方強行甚至威脅,反正是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

與異性聊天打電話屬於婚姻過錯法嗎?

沒有婚姻過錯法的說法。但與異性聊天過多或在內容和場合方面不適宜的話可能會影響家庭感情或夫妻感情,引起家人的誤會。

什麼行為定為離婚中過錯行為

最常見的是出軌
此外就是家庭暴力、虐待等
還包括對家庭義務的不作為,比如不盡撫養子女的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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