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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師怎麼學

發布時間:2023-07-25 09:41:27

Ⅰ 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 律師 辦理 離婚 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以辦案律師的結案方式分類:非 訴訟 類案件和訴訟類案件兩大類。訴訟類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分類: 婚姻家庭 糾紛與 繼承 糾紛兩大類。 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一般如下: (一) 接待當事人,傾聽當事人講述;收集、確認與案件相關 證據 ;大致判斷案件的結果;(這本身也是心證的過程,一定要注意傾聽單方陳述所得出的結果有可能與真實事實有差距,這需要後期與對方當事人的溝通以及仔細判別本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 (二)與當事人一起確定是否進行調解; (三)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接觸,做好調解與訴訟的雙重准備;(案件至此,在律師心中對案件結果應該已經有相當確定的判斷,同時要把這種判斷結果明告知當事人。出於各個律師辦案風格及當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對案件結果的負面與正面因素是如實、還是誇大、縮小地告知當事人,需要律師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 (四)進入結案階段:調解結案或訴訟結案。 二、 離婚訴訟 有哪些誤區 錯誤認識一:先提出離婚者在財產上會吃虧,夫妻雙方在案件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 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 財產分割 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系。 錯誤認識二: 分居 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只能到民政部門 協議離婚 成到法院 訴訟離婚 ,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 錯誤認識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離婚。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並非與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因此,法院對除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外,一般不會主動徵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當事人是否徵求過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雙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作為依據而決定最後的結果。 錯誤認識四:只要沒離婚,就有權接妻子回家。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雙方還沒有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接妻子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於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且有時也是有效的,但應切記: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受法律保護。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將妻子接回家,如果強行「拖」妻子回來,則屬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錯誤認識五:離婚後,如對子女沒有 撫養權 ,就可以和子女脫離關系。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 撫養 ,自己就與子女脫離關系了。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婚姻法 》規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 撫養費 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 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 傷殘 等原因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法院還可依撫養方當事人、子女等的訴訟申請 變更撫養權 。 要是需要 委託律師 來辦理離婚案件的話,當事人需要了解的東西很多,其中就包括如何選擇律師,怎麼聘請律師等等。這些都是與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相關的,因此千萬不可粗心大意,覺得不重要。

Ⅱ 婚姻律師

婚姻家庭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應擔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不應先入為主地促使當事人達到離婚的目的,或是使當事人堅定離婚的意志。而應在接受委託時,深刻領會當事人真實意圖,掌握「合」與「離」的精神實質與法律內涵,運用靈活的工作方法,力爭使糾紛雙方握手言和、重歸於好。確實沒有和好可能或沒有和好必要的,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又能使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圍,以至「好合好散」,從一個家庭的穩定來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
◆對於如何保持夫妻親密關系維系問題,經研究中、英、美、法、德、日等國家關於夫妻關系及男女心理專著,發現男女在胎兒時期由於荷爾蒙的刺激差異而大腦發育就有不同,並由此而發展為男女間七十三處心理差異。在處理夫妻關系時,由於雙方未能認識到各自對事物的心理反映差異,且大都套用父母輩、甚至祖父母輩的夫妻關系相處的模式,在現代社會生活理念的沖擊下,必然產生各種看似「不可調和」的矛盾,亦或發生夫妻間的相敬如冰」。而其實,一旦掌握男女心理的差異,並學習一定的夫妻關系相處技巧,夫妻關系必會更為親密、溫暖和幸福。而法律與婚姻心理調整的有機結合,使得婚姻關系調整的積極效果日臻完美。實踐表明:讓來訪者在「安全」的環境下作出改善婚姻關系的努力,消除來訪者利益關系的顧慮,比單純的心理調整效果要明顯的多。
婚姻律師
婚姻律師概念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律師是指以辦理與婚姻關系相關的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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