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構我國未來在民法領域的立法目標是頒行《民法典》,《民法典》在結構上分為民法總則、分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具有私法基本法的地位。共分為「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民法典》立法的第二步工作,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即對現行的合同法、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擔保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進行整合。這些規定某方面具體內容的單行法律的整合,相當於《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貳』 婚姻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分別為: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
(1)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
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
「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保護」,《民法典》第1041條重申「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既是對這一憲法原則的落實,同時也使這一原則更加的具體化。
(2)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既包涵結婚自由,也包涵離婚自由,我國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原則並非倡導放任自己、輕率隨意地對待婚姻,而是為了保護當事人走入幸福婚姻與結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權。
(3)一夫一妻原則: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此對應,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
(4)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在婚姻關系中表現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體體現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等。
(5)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往往處於弱勢者的地位,較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需立法規定予以特別關注。
如《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如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第1084條規定「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被監護、收養、撫養的權益;
再如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以保護老年人依法被贍養的權利。
『叄』 最新婚姻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 婚姻法 》將被廢止。 婚姻家庭 編全文內容如下: 第五編6868婚姻家庭 第一章6868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6868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6868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6868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關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6868 收養 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6868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6868結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6868 結婚 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6868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6868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6868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6868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6868家庭關系 第一節6868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6868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 子女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6868夫妻有相互 扶養 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6868夫妻有相互 繼承 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 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686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 第二節6868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6868父母不履行 撫養 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贍養 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6868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6868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離婚 、 再婚 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6868 非婚生子女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6868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6868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6868離686868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6868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6868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6868完成離婚登記,或者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686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6868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6868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 復婚 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6868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6868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6868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6868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6868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86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當您遇到一些婚姻上的疑惑,可以閱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內容有哪些 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夠幫助到您。當然,結婚是一個重要的人生決定,在成為合法夫妻的時候,去維護雙方的關系,增加兩者之間的感情,不僅僅是一張結婚證可以見證的,這就更需要夫妻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肆』 民法寶典婚姻法的具體內容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針對婚姻家庭領域內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結婚、離婚等方面完善了相關規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婚姻法中財產分割
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般以均等分割為原則,同時兼顧照顧婦女兒童利益,便利生活、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判決。
二、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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