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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點規定禁止什麼婚姻

發布時間:2023-07-24 13:40:53

❶ 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條件有:1、重婚。2、雙方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3、未到法定年齡。第一種無效情形是重婚,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屬於無效婚姻。第二種無效情形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第三種無效情形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除規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系,不屬於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規定什麼禁止結婚

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禁止結婚的條件,指依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不得結婚的情形。具備禁止條件的男女雙方不得結婚,否則,該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這個禁止條件是出於對生物遺傳學優生優育和倫理道德的考慮而作出的規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信燃內旁系血親的,滑頃虛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乎友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
有以上禁止條件的,是不能成功辦理結婚登記的。
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
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民法典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民法典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關於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的規定
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禁止近親婚姻更有現代科學的根據。近親結婚的害處,為遺傳規律所證明。現代社會的法律已經對近親結婚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及所禁止的疾病患者強行結婚帶來的危害也是很大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

❸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什麼結婚

法律主觀:

禁止結婚 的鄭逗情形:(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想要 結婚 一方或者雙方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 結婚年齡 。(三))想要結婚一方或者雙方已經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粗叢搭六條岩拿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❹ 民法典規定禁止什麼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要注意,這里規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可沒禁止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民法典規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應該是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
彩禮屬於我國婚嫁延續下來的習俗。早在西周時期,周公就制訂了婚姻的「六禮」制度,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而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權利。男女公民對於自己的結婚或離婚問題,在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有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無權代替他們做出決定,或者強迫他們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決定;不但父母無權干涉自己子女的結婚或離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無權干涉自己父母的離婚自由和喪偶一方的再婚自由。
【法律依據】
《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彩禮規定介紹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尊重意思自治,承認公序良俗的原則,民法典也絕不會一棒子打死彩禮這一習俗,而是承認基於雙方協商一致,在可承受的范圍內,男方可自願向女方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
但與此同時,有些地方為了整治天價彩禮的歪風邪氣,也以公權利介入私權利,干預收受彩禮的做法,卻也難免矯枉過正。在江西豐城市麗村鎮印發紅頭文件規定,婚宴宴席不超過10桌,每桌不超過380元(含煙酒),禮金不超過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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