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政局結婚登記時間
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為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時間為上午8:00-12:00時;下午14:30-17:30時,雙休日不辦理婚姻登記。
一、辦理結婚登記時間一般不會超過一天的,如果辦理人數不是特別多的話,幾分鍾就可以辦好。
二、登記結婚的條件是:
(一)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二)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三)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三、結婚登記提交的文件
(一)永久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
(三)當事人提交3個2寸近期兩寸彩色照片(現場照片)。
四、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五、婚姻無效以及法律後果
1、婚姻的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2、婚姻的撤銷。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無效或者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