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是結婚男女雙方是出於自願的,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粗野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穗頌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猜凳鄭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⑵ 婚姻法最新規定離婚的條件
現行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鑒於審判實踐中需要明如世確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婚姻法修正案對此補充規定了以下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的;2、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我國最新《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顫橡賀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茄派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⑶ 民法典的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
婚姻的實質要件包括: 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粗叢搭達到法定婚齡。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岩拿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鄭逗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⑷ 新的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關系,現在由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調整,原來的婚姻法已經被廢止。關於婚姻關系,在新的民法典中的規定有:
1.基本原則。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3.結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⑸ 新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婚姻法進行了新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婚姻法進行了新的規定,如1、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撤銷還可以申請賠償。2、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無過錯方將會得到更多。3、夫妻一方有重婚、出軌、家暴、虐待、遺棄等重大過錯,另一方可以申請離婚賠償。4、離婚冷靜期等內容。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