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婦聯調解家庭矛盾怎麼調解
1,婦聯進行調解,闊以根據《民法典》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此,婦聯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能解決問題。五步調解法推進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盡力化解矛盾糾紛。
一聽:打聽糾紛線索,找到問題的關鍵,為矛盾糾紛有效化蘆兄襲解做好鋪墊。
二問:對事件的起因、發生等進行詢問,及時回答當事人對於法律法規等的提問。
三查:和當事人所在基層婦聯幹部溝通,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情感狀況等全方位的了解。
四促:對雙方當事人分別開展針對性的說服教育、疏導和勸解,促使雙方互換角色互相理解,按照預設的方案讓步。
五定:及時進行回訪,做好雙方當事人事後心理疏導,防止矛盾糾紛再次激化。
建立婦聯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專業人民調解隊伍。一是成立指導小組。各級成立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指導小組,組長由同級婦聯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婦聯、法院、司法、民政相關部門負責人3-5 名組成,同級婦聯權益部負責日常工作。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指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工作,鄉鎮(街道)、村(居)主要依託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二是建立調解員隊伍。調解員以各級婦女信訪代理員為主體,吸收有專業特長、熱心社會公益的維權志願者組成,實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探索推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婚姻家庭專業律師事務所、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及婚姻家庭指導師協會、心理咨詢師協會等專門機構承擔具體調解工作。
2,建立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陣地陪兄。要求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專用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室,或者依託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婦女維權站、婚姻家庭服務中心等維權陣地作為工作場所。調解室內設置調解員席、當事人席、旁聽席,公布調解員名單,公示工作職責、調解程序等制度。
3,四部門協調聯動各負其責。婦聯、法院、司法、塵帶民政部門將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納入各自工作內容。婦聯組織充分發揮聯系家庭和婦女的群眾工作優勢,牽頭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工作。法院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集中審理婚姻家庭糾紛,大力推進訴前調解、委託調解、協助調解和執行和解工作,為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提供司法支持與保障。對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符合司法確認條件的,及時審查,依法確認其效力,以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而申請執行的協議,依法優先執行。司法部門將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員納入人民調解員序列,給予相應指導和支持,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確認其效力等同於人民調解。民政部門在結婚登記階段,對有需求的當事人,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傳播現代文明的婚戀觀,築牢家庭和睦穩定的基礎,在離婚登記階段,注重保護婦女兒童弱勢群體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Ⅱ 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知識
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知識
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傳統的家庭結構、生活方式、價值取向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追求平等、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已成為絕大多數家庭的共識。下文是我為大家分享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知識,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近年來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糾紛
道德觀念的變化造成的矛盾糾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家庭在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因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日益增多。非法同居、找情人等現象已屢見不鮮。從我街婦女組織接到的來信來訪中,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問題造成的矛盾糾紛。由於受封建思想的影響,大男子主義、重男輕女等思想仍存在,他們認為毆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干涉。有的受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影響,對家庭不負責任,至使賭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現象」日益增多,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過以住文化層次較低的人群,擴展到社會各階層中,而且帶有強烈的敵對性和攻擊性。
婚姻家庭關系個性化造成的矛盾糾紛。目前「個性不合」是離婚居首位的理由。這是現代社會尊重人的個體價值,人的個性得到張揚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過分強調個性,必須影響家庭關系的協調。夫妻關系的維系主要靠雙方彼此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准則,這就要求夫妻雙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養上應同步發展,否則婚姻就存在潛在的危機。但許多家庭對此缺乏認識,結婚後,仍過分強調個性,經常抱怨對方不能滿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慮如何去適應對方和彼此適應,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養和交流,致使雙方出現觀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終導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
市場經濟對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性帶來一定程度的沖擊。不少家庭成員面臨著分流、下崗以及快節奏、高效能、高風險職業帶來的經濟壓力和精神壓力,加之現代社會人們的主體意識日益復甦,致使兩性關系的矛盾越來越難調適。不少夫妻本來懷著美好的嚮往進入婚姻,但由於不善於化解社會壓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該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場經濟對當代婚姻家庭關系的沖擊還表現在利益驅動迫使現代人的婚戀觀、價值觀受到影響。以能否賺到大錢作為擇偶標准、以賺錢多少決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為了金錢不惜作為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有了錢就尋找刺激等現象屢見不鮮。
女性綜合素質偏低使她們很難走出弱勢群體的陰影。傳統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讀書好不如嫁得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命中註定」、「逆來順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與男性一樣在職場上拼殺,但回到家裡卻生活在傳統封建思想的陰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沖突中往往走極端,要麼逆來順受,委屈求全;要麼窮追猛打,大吵大鬧;要麼偏激狹隘,走上絕路;有的女性法制觀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實婚姻,但仍願意與男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與有婦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對家庭矛盾的綜合整治缺乏系統健全的監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產生——積累——爆發的`過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現之初給予必要的疏導,可能杜絕不必要的後果發生。但在現實社會中,有些調解部門對家庭糾紛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麻痹大意,致使矛盾進一步激化。我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現實中,由於條款操作有一定難度或執行有一定的彈性,有些鑽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鑒定等,往往很難一一落到實處,形成了「法律上的條款不等於實際執行」這樣一種尷尬局面。
三、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提高對婚姻家庭調解的認識。家庭矛盾的隱私性使「清官難斷家務事」成為千百年來人們的信條,在調解家庭矛盾糾紛時,往往採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而婚姻家庭糾紛,都有種種感情糾葛,「剪不斷,理還亂」,有的甚至經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
注重調解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如對一些因家庭債務引起的糾紛,採取褒獎激勵法,通過對當事人誇獎、表揚、鼓勵,激發當事人情緒,有利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對因過分強調個性引起的糾紛,採取分析過錯法,指明各自的過錯,讓當事人對糾紛的處理進行自我估量;對曾經夫妻感情基礎深厚的家庭,採取喚起舊情法,尋找矛盾調和點,選准感化點,用他們之間尚存的真情,喚醒雙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對因一方不僅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採取批評教育法,這樣不僅可促進當事人反省,也發揮了調解人員在樹立良好道德風尚中的作用;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採取耐心傾聽法,讓當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氣發泄出來,當事人在充分發表意見後,氣就消了大半,這時候,再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剖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反省自身,另一方見對方認識到不對,也會順著台階往下走,這樣,調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調解機制。一是要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有是單靠一個部門,往往孤掌難鳴,心有餘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二是完善處罰制度。由於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為。對破壞婚姻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高額罰款、行政拘留等處分。要嚴厲打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取締色情的服務場所,凈化社會空氣,確保家庭和諧、健康、穩定。
;Ⅲ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 怎樣處理家庭糾紛
夫妻長時間在一起生活,難免會有些磕磕絆絆,但是若沒有處理好將影響到夫妻生活的幸福,對於一個家庭而言是非常危險的,婚姻調解員這個職務也因此出現,接下來我將跟大家分享 婚姻調解 的技巧和方法以及怎樣處理家庭糾紛。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一:
「清官難斷家務事」是自古以來都流傳著的一句話,婚姻家庭糾紛往往都牽扯著種種感情,如果抱著把事情平息下來就好的態度,不及時調解,經過長時間的累積,夫妻矛盾一朝爆發,將會對婚姻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二:
婚姻調解員在對家庭糾紛進行調解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對方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糾紛的原因,並多加註意調解的方法,尋找矛盾的調和點,將夫妻之間尚存的感情激發出來,讓他們能夠坦言相對,從而化解矛盾。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三:
如果引發家庭糾紛的原因是夫妻中的一方有違法的行為,婚姻調解員可採取批評教育的辦法,讓當事人認識到錯誤,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省,如果是因為家庭小事引發的糾紛,先耐心的傾聽對方訴說,讓當事人將內心的不滿發泄出來,經過情緒的發泄,當事人不安的情緒也消了一大半。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四:
婚姻調解單靠一個部門是難以完成的,需要健全婚姻調解的相關制度,並建立相關部門,在現實生活中總會出現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只有完善了處罰制度才能控制這些現象的發生。
我總結:以上就是 婚姻調解 的技巧和方法和怎樣處理家庭糾紛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看到這里已經對 婚姻調解 有所了解。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是需要進行不斷的溝通,在溝通的過程中知道對方的想法,不能單靠婚姻調解員,夫妻兩人才是解決家庭糾紛的根源。
Ⅳ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技巧
家庭糾紛按照正常的處理方式,由村裡或者是社區德高望重的長輩主持調解,或者是村委會、居委會主持調解,也可以由法院在訴訟階段進行調解,法院的調解應當製作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可以超過訴訟請求,原則上應當製作調解書,一般情形下,另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內容,一方要求法院好察根據調解書製作判決書的,法院不予准許,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鎮舉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御襪碧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五)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Ⅳ 婚姻家事應如何處理
婚姻家庭糾紛處理方式包括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和缺席審理離婚案件應慎重。對於訴訟能力差,又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代理人的農村婦女,法院在依法減免其訴訟費的同時,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系,為其申請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糾紛的原因有感情基礎薄弱型;喜新厭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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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
一方面,對於訴訟能力差,又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代理人的農村婦女,法院在依法減免其訴訟費的同時,應當缺者主動與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系,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為農村婦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農村婦女的訴訟能力。另一方面,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提高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應慎重。
一是多做被告近親屬的思想工作。對確需公告送達訴訟材料後被告仍不到庭應訴的案件,說明法院審理被告下落不明離婚案件適用的程序及缺席審理的法律後果,從而引起被告及其親屬的重視,爭取通過被告的近親屬通知被告到庭應訴。
二、婚姻家庭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感情基礎薄弱型。
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認為《新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侍如制定、修改、實施都很寬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見面一有好感,既不對對方進行深入了解,也不顧及父母及親友的勸阻,便一見鍾情地走到了一起。
2、喜新厭舊型。
在這一類型中,無論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關系或離婚,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自己原居住地條件惡劣,家庭比較貧窮。近年來,外出務工,擁有了財富,便揚眉吐氣,對原配對象覺得有些「土氣」,跟自己「門不當,戶不對了」,寧可多給對方一些財物,將對方打發了事,根本不顧及對方當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婚老扮啟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
1、結婚時給付彩禮應當注意的問題,
2、面對家庭暴力如何維權,
3、如何離婚,
4、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