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婚姻法
新舊婚姻法的差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配偶權的規定
婚姻法中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是配偶權的內容。新增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差不多就是所謂的「包二奶」。配偶權的另一內容是「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這一要求的決定因素不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更主要的是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
二、禁止家庭暴力
為了使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的處罰,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實現婚姻法的宗旨,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改,把嚴懲家庭暴力作為重點之一,在婚姻法第3條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並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條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三、事實婚姻
考慮到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登記,僅舉行結婚儀式就視為結為合法夫妻。新法把符合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並沒有血緣和精神上的問題,只是沒有登記的,規定要補辦登記,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夫妻財產約定製
在新法有關夫妻財產的條文中,一是引入了「個人特有財產」的內容。以前只要一結婚,財產就算是雙方共有的了。經過一段時間,如果要離婚,也往往對半分,修正案第18條則明確規定了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二是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
五、無效婚姻
目前全國存在著為數不少的違法婚姻,主要表現為早婚包辦買賣婚姻、重婚、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等等,這些違法婚姻本應由法律宣布其無效並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新法在第10 .11 .12條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幾種情形,條同時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就意味著: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當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六、離婚條件
離婚是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雙方脫離苦海,告別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徑。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尊重協議離婚的同時,仍然繼續沿用「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標准,此外還增加了基於這一標准而列舉的五種情形。
七、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新婚姻法專門增加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這一章,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該予以勸阻、調解;根據實際情況還可能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以不法手段侵佔另一方財產的當事人,該章規定了少分或不分的原則,即使當時未發現,事後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而對於拒不執行法院裁決的,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增加,充分體現了新法保護社會貧弱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使前四章規定的權利義務的落實有了可靠的保障。
『貳』 婚姻法什麼時候頒布的
問題一:新婚姻法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現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訂的。
一、195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 *** 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訂,新修訂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問題二:新婚姻法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是從今年8月13日開始施行的。
問題三:中國最新婚姻法什麼時候頒布的 一、195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 *** 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三、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訂,新修訂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問題四:新婚姻法什麼時候頒布呢?什麼實施? 2011年7月4日
201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問題五:最新婚姻法頒布和實施的日期是什麼時候? 現行有效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又作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另外,一些具體的規定體現在2001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
上述文件都是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淵源
問題六:婚姻法哪年開始實施 新中國成立的第二年,中國的第一部《婚姻法》開始實施。
問題七:婚姻法頒布,我國現行婚姻法是何時頒布的 我國新婚姻法於1980.9.10頒布,以後陸續出台了三個司法解釋。根據我國新婚姻的規定,參見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可知,凡1994.2.1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認定為事實婚姻,凡1994.2.1以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為非法同居,法律不承認其婚姻效力。
問題八:新婚姻法什麼時候頒布的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三》,當日開始實行,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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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我國新婚姻法是什麼時候發布的嗎? 現行婚姻法為:
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務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的修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2001年12月27日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004年4月1日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20118月13日施行
『叄』 婚姻法哪年開始實施
195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訂,新修訂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婚姻法的內容,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肆』 最新婚姻法是哪一年的
婚姻法實施時間是2001年4月28日。通常所說的新婚姻法,其實是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婚姻法》廢止;
而這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則是在1980年版本上進行了共計33項修改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
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伍』 請問新婚姻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
新婚姻法是從2001年4月28日開始實行的。
通常所說的新婚姻法,其實是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版)。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婚姻法》廢止,而這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則是在1980年版本上進行了共計33項修改決定。
(5)婚姻法頒布多少版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版)進行的修改決定:
一、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五、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十二、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十三、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十四、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十五、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十六、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十七、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十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十一、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十二、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三、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二十四、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十六、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十八、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十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十、增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作為第五章,增加六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一)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三)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6、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十一、刪去第三十四條。
三十二、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三十三、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陸』 中國最新婚姻法什麼時候頒布的
新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後發布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6)婚姻法頒布多少版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柒』 婚姻法是哪年發布 的
1、現行的婚姻法是於2001年修訂的,這部法律是在1980年發布,1950年的婚姻法已經失效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現行有效 / 2001.04.28發布 / 1981.01.01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已被修改 / 1980.09.10發布 / 1981.01.01實施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失效]失效 / 1950.04.13發布 / 1950.04.13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