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法的意義
從公眾的角度出發,具有劃時代的現實意義。
婚姻法新規婚前個人財產屬個人所有沖擊著人們傳統的心理模式,可是存在必有其合理性,我們嚴肅的審視一下社會現狀,它的合理性前因基於社會大眾的思想,在這種背景下新規的出台有它積極的社會意義。積極的社會意義在於呼喚一種道德情感的回歸,一種本真自然的回歸,一種良好社會風氣的回歸,
第一、男女平等,自食其力。新規昭示了任何一方不付出就得到別人的財產已經屬於咋日風景,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是對雙方個人利益的尊重。
第二、對穩固婚姻,白頭到老,有一定的考驗性作用。錢不是信仰,只有具有某方面忠誠信仰的人才是值得依靠終生的伴侶。如果因為對方房權不屬於自己,而對婚姻法新規有微詞,這就讓人不得不懷疑這個人和對方領那一紙結婚證是圖房子還是圖人?有房子住還比沒房子住好,如果對方一無所有,提出裸婚,那你還能計較什麼呢。人的眼睛要長在地平線上,而不是長在天上,心繫在雲上。如果靠婚姻的翹板來訛詐房子,就算得到了,而且還不是一處,虛榮只能在心裡盤踞一時,虛榮之後又能怎麼樣呢?最終還是人生的失敗。經得起金錢物慾考驗的人才是最後的贏家。領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第三、感情永遠比財產更重要。這樣一來,除去了一些有色眼鏡,社會世俗的雜音。不會讓別人說女人嫁到富人家是圖人家的財產,因為對好女人來說,感情永遠比財產更重要,新規公布於眾等於堵上了那些世俗之人的嘴,這對好女人來說是最大的公平。第四、婚姻能夠長久維系的基石是尊重,是情感。情感,尊重是相互的,而有了這兩個前提的婚姻,誰的財產還有必要分得那麼明細嗎?只是一心計較別人現有財產屬不屬共有的這些人,新規已經告訴你了,這個婚你不適合結。新規的出台是社會進步的體現,有其合理性和科學性。對矯正感情的偏位,封殺錢本位的極欲心理起到了打提前量的作用。新規在與時俱進體現社會的進步,主張男女人格,能力上獨立自主的同時,呼喚一種道德情感的回歸,一種本真自然的回歸,一種良好社會風氣的回歸,對當前現狀之下的社會有積極的正面意義,是對傳統法律觀念的大膽改革,給那些腦子進水只想依靠賣身,或者一張紙就可做有錢人的人澆澆冷水,好,拍手稱快。
Ⅱ 2021新婚姻法出爐,相比之前的有哪些變化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姻中不斷出現新的問題,為了保護婚姻雙方的利益,2021年新婚姻法出爐,相比之前有以下幾方面的變化。
綜上所述。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此次新婚姻法的變動更好地維護了夫妻雙方的利益。此次變動有以上幾點,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Ⅲ 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新婚姻法有什麼好處
提起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新婚姻法有什麼好處,另外,還有人想問新婚姻法出來,女人結婚還有意義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新婚姻法對於女性的的利弊在哪兒,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新婚姻法有什麼好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新婚姻法的變動:
一、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針對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此次新婚姻法頒布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自訴;機關應當偵查,應當提起公訴。修改後的婚姻法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應准予離婚。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增設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比,增設了許多新的婚姻家庭原則和制度,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個。新婚姻法頒布後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新婚姻造成大量女性不婚。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請求撤銷該婚姻。
三、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
新婚姻法出來,女人結婚有意義。新婚姻法對女方的優勢。
1、所謂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能觸及女人的利益,或說上很多女性有意見的條文是第5條、第7條、第10條。結婚多久彩禮不用退回。
(1)第5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所有人在此一狀態的發生過程中並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即財產所有人並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於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業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玩隨著收市場的繁榮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根據該規定,增殖部分為個人財產。
(2)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文充分體現了「誰家的孩子誰家疼」,在我國中,大部分家庭,要買房子,都是父子二代或祖孫三代甚至是更多代花的錢去購買的,在只有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其子女的名下,如果僅是因為在兒女婚內買的,登記兒女名下,兒女要離婚,尤其是短暫的婚姻,其配偶要求分割一半,這樣是很不合理的。新婚姻法對女方有利嘛。
(3)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並在銀行,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條文引起的爭議也比較大,但是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並在銀行,那首支付方已經取得了所有權。配偶參與還貸,這只是債務問題,並不會引起物權的變動。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後,表面上影響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這些條文都是可以通過實際活動去改變的。如第7條可以婚後加名,也可以自己出一部分的錢。第10條,也可以在房時出部分首,或者是婚後添名。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遵循的原則是婚姻不會帶來財富,財富是要夫妻雙方共同創造的,使得婚姻回復純粹。總的來說,這是一件好事。
以上就是與新婚姻法有什麼好處相關內容,是關於新婚姻法有什麼好處的分享。看完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Ⅳ 中國新婚姻法有什麼變化
1997年—1998年,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調查結果顯示:在被調查的青年中,有近64.8%的人對婚前性行為持肯定態度;3—4成的青年對結婚和生兒育女的價值持懷疑或否定態度。有近5萬的青年贊成離婚。有半數的人對「婚前財產公證」表示認同。
對21世紀婚姻的展望
許多學者認為:下世紀婚姻將呈多元化趨勢,家庭形式將更為豐富。男人和女人都將不依賴他人而生存,個人的權利將受到尊重,生活將趨於個性化。
中國具有明顯的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婦女解放程度也不同步,因此,城鄉婚姻掌握的數據和綜合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具體來說,在城市:
1.核心家庭繼續增加。目前核心家庭已達60%,還會繼續上升。家庭結構小型化,每家3—4人。
2.晚婚晚育人數增加,單身不婚者增多,自願不育者有上升趨勢。
3.婚前性行為不會減少,隨著封建「貞操觀」影響的削弱,試婚有可能增多。
4.擇偶更注重情趣相投,經濟條件重要性降低。同居數量有可能上升。
5.婚姻質量成為人們追求的目標,使多數家庭不再湊合。婚姻調適能力的提高,將使家庭生活更豐富、新鮮和幸福。婚姻中男女更加平等,家庭暴力減少,丈夫將與妻子共同承擔家務。
6.家務勞動強度降低,時間縮短,夫妻因家務勞動導致的矛盾減少,家務勞動將社會化、家用電器普及化。
7.協議離婚、試離婚將成為離異的首眩離婚率會呈上升態勢。知識、文化水平越高的人情感越豐富,對愛情要求越高,因此會越不幸福,越痛苦,離婚可能性越大。
8.社會對婚外戀繼續保持寬容的態度,人們對婚姻的責任感更多的是自我認識、自我約束、自我修正,而不是迫於外在壓力。隨著我國對個人自由的管理放寬,機會增加,婚外戀會增加。
9.民眾婚姻自由度增加,婚姻不再是從眾行為,結婚與否是個人經過深思熟慮的選擇,單身不婚、單親家庭等生活方式可能成為人們多樣化選擇的內容。
在農村:
1.婚姻自由將隨著經濟改善而提高,女性將有更大的選擇空間。尤其是「打工妹」,她們的眼界開闊了,有了自立能力,必然更要求婚戀自主。但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她們的要求與農村強大的傳統勢力之間還在較量。
2.早婚多育現象將隨著婦女地位提高、農村經濟條件的好轉、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健全而減少。
3.由於貧困和性別比例失調,仍有相當數量的農村男性難以成家。
4.離婚在農村仍是一件困難的事,尤其牽涉到承包地等生產資料,易使離婚女性及子女生計無著。參加鄉鎮企業勞動的女性比較而言有更多的自主權。
5.婚外戀對於農村婦女既是一種誘惑又包含著危險,往往導致她們承受動盪不安的生活和悲劇的結果。
總之,21世紀的婚姻變遷,無論在中國還是在世界,都將朝著多元的、理性的、進步的、以人為本的、男女更加平等的方向發展。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的意義
你好, 新婚姻法的頒布和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健全了法制,在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方面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修改婚姻法要立足於制度建設,而新婚姻法在這一點上雖有待於完善,但畢竟還是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一是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等,填補了某些立法空白;二是對夫妻財產制度,父母子女關系等方面作 了重要的補充,強化了薄弱環節。從而鞏固和發展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所取得的成果。這對於進一步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法體系,使婚姻家庭法制建設達到系統化、科學化高度有積極的意義。 2.保護了婚姻和家庭,維護了公民特別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婚姻家庭 權益 修改婚姻法所以要立足於制度建設,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使公民特別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婚姻家庭權得得到保障,這是憲法所確立的原則,而新婚姻法比較好地體現了憲法原則。新婚姻法維護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對於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加大了制裁力度。特別是對婚姻家庭中的無過錯方或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從民事方面採取了保持措施。一是在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時,照顧無過錯方、子女和女方;二是對撫養子女等盡過較多義務的一方,離婚時可要求另一方給予補償;三是離婚的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幫助;四是因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賠償。而在現實生活中,受照顧。補償。幫助和賠償的雖然包括男女雙方,但主要的是女方,這些規定既保護了處於弱勢地位的婦女,又符合公平的原則。 3.弘揚了社會主義家庭美德,使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婚姻法是一部具有鮮明的倫理性的、最貼近人民生活的法律。婚姻法中的每項規定,也是道德要求。在婚姻家庭中法律和道德是相輔相成的,它們之間互相聯系、互相補充,又可以互相轉化。新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倡導性條款就體現了這一點。學習、宣傳、貫徹婚姻法,對於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從而促進家庭的文明建設,保持社會的安定團結,都會起積極作用。
Ⅵ 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 新婚姻法給女人的啟示
在法律條例中,婚姻法對我們的日常生活影響可是不小。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有哪些?新婚姻法給女人的啟示分享給你們,參考一下是很有好處的喔。
一、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
1、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主要是體現在對婦女權利的保障方面。在婚姻法的第二條規定里,就有明確的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
2、在婚姻中,如果出現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等的行為,到法院申請離婚訴訟調解無效的話,都是會准予離婚的。不過,新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對女人也是有些不利的地方的。
3、我們婚俗中,男方買婚房是比較常見的。而新婚姻法規定了,一方婚前、婚後購買的房子,房子增值的收益部分,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等等條例,這就導致了女性在離婚的時候,很大幾率無法參與房產分割了。
二、新婚姻法給女人的啟示
1、新婚姻法給女性同胞們的啟示,最為明顯的就是,一定要學會經濟獨立。關於離婚的房產分割,其實並不是單純的在保護男方的權益,而是在保護出資購買婚房一方的權益。
2、如果在婚姻中,女性經濟不夠獨立,而是完全依賴男方的話,當感情失和面對離婚訴訟,所能分到的資產是很少的。而自身經濟獨立的話,在婚前婚後,都能擁有更高的話語權。
3、另外,在新婚姻法的規定條例下,大家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一旦出現家暴、虐待之類的行為,及時到法院提出訴訟,及時止損。
結語:
本文分享了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影響,還有我們在新婚姻法的規定下,應該了解的一些小啟示,了解一下很有好處。
Ⅶ 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與社會變遷的關系
婚姻法治的歷史變遷是一個時代變遷和社會文化轉型的晴雨表,從中也折射出新中國成立以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巨變。
第一,反映了新舊中國政權的轉換。
1950年《婚姻法》是一部廢除舊式封建婚姻制度、樹立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宣言。從所用術語來看,「包辦強迫」、「男尊女卑」、「重婚」、「納妾」、「革命軍人」等暗含了從「舊制度」變為「新制度」、從「革命」變為「建設」的巨大歷史轉換。後兩部《婚姻法》開宗明義指出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從內容來看,「計劃生育」、「夫妻財產」、「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戀」等富有時代氣息的術語表明了與1950年《婚姻法》在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異,也表明後兩部《婚姻法》出台時不同的時代背景。
第二,反映了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
中國婚姻法治發展變遷最根本的動力是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沒有改革開放進程的日益加快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不斷推進,就沒有婚姻法治的進步。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大包大攬,《婚姻法》的制定和頒布也不例外。而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軌,政府對個人生活干預的方式發生變化,從計劃經濟下的大包大攬解決問題轉變為賦予個人更多權利,這就使個人有了更多的活動空間,也必將促使婚姻家庭朝著更加有利於人的自由、平等的方向發展。從1950年《婚姻法》制定中的國家主導逐漸變為民眾廣泛參與2001年《婚姻法》制定可以明顯地看出這一特點。
第三,反映了人治與法治之爭以及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國家對婚姻的治理、人們對婚姻家庭的重視、社會法治觀念的變化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其間,有20世紀50年代中期要求加強「革命法制」的要求,也有60年代「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張,有20世紀50年代「重視法制」的良好開端,也有60年代「砸破公檢法」的狂熱;有20世紀80年代「人治與法治」的爭鳴,也有90年代「依法治國」思想的高度一致。在當代中國的政治框架和權力運行體制之下,黨和政府在法治問題上的抉擇對當代中國婚姻法制的嬗變至關重要,《婚姻法》的歷史演進折射出國家治理方式的變遷和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
第四,體現了國家不斷走向富強和人民生活日漸富足的社會現實。
從三部《婚姻法》法律文本的對比中,這一事實表現得十分明顯,其中最典型的是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條款:1950年《婚姻法》中對此只是較為籠統和粗略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規定雖做了少量調整,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整體的分割辦法和相關細則;2001年《婚姻法》對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做出了較為全面、詳細和明確的補充。這既是法律不斷走向完善的表現,也反映出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實。此外,關於「感情破裂」、「計劃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戀」等相關條款相繼寫入《婚姻法》,也表現了人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後對生活質量的追求以及維權意識的增強。
總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經歷了60多年的變革歷程,從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中國民眾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與現實之間不斷進行調適和整合的過程中日漸表現出民主化、法治化、規范化的時代特徵,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以人為本、依法治國的艱難探索和取得的良好成效。但是,在立法與現實之間又時而存在一些社會沖突現象,這也表明,任何法治實踐只有在與民眾的日常生活變革緊密關聯和平衡中才會更加完善起來,進而促進當代中國社會的和諧發展與良性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