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婚婚姻法
1. 婚姻法的常識
婚姻法的常識 1.10個必知的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10個必知的婚姻法常識如下: 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2.婚姻法律知識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 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章名】 第二章 結 婚 第四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七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 系。 第八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 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章名】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九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三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四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 權利。
第十五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 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第十七條 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 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第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十九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視。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 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 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 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 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 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章名】 第四章 離 婚 第二十四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 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 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第二十五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第二十六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第二十七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 限。 第二十八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 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第二十九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 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 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 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 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 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 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三十二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 還。
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 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三十三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 助。
3.婚姻法常見的基本常識有哪些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禁止結婚的情形】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無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③結婚前患了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還沒有治好的 ④沒有到法定婚齡的(男22,女20) 出現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辦理結婚證之日到領取離婚證之日)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當然若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規定財產不歸雙方共同所有,則協議優先)。
離婚時一般平均分配財產,有時也會考慮過錯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夫或妻一方結婚前所取得的財產 ②夫或妻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妝品等); 【夫妻債務的償還】 一般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錢,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雙方已經簽訂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夫或妻一方向該人償還該筆債務。 一般情況下,夫妻債務的償還,打官司時,即使離婚了,對另一方的債務也是要償還。
【可撤銷婚姻】 一方通過威脅、強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結婚的,受到威脅和強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但是必須在結婚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撤銷請求。
【養父母子女】 收養子女要進行收養登記,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撫養和贍養),因為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繼父母子女】 如果繼子女受過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那麼他們之間的關系比照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規定。
【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特殊情形下的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生產後一年內或流產(包括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一般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隨時可以提出離婚的。
除非男方可以證明這個孩子是別人的,就可以提出離婚。
4.婚姻法常識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5.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婚姻法常識: 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6.有哪10個必知的婚姻法常識
歸納如下: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7.必知的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8.婚姻法律知識
我國婚姻法規定,合法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附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現在你的朋友提起離婚時可以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即當事人就離婚達成合意,且就財產分割方面也有協議。這樣,只需攜帶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到當事人任何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即可辦理離婚。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法院判決離婚。通常這適用於調節無效而且財產分割等方面無法達成合意的夫妻。但我國的判決離婚有一定要求,①重婚②一方與他們同居③家庭暴力或虐待④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 符合以上要求的,法官基本會一次性就判決離婚。 其他以感情破裂為由的,實務中都會駁回第一次申請,然後隔半年再次申請離婚的,才予以批准。 你的朋友想一下要以那種方式離婚。
其次,離婚後你的朋友可以基於男方在婚姻中沒有對自己盡撫養義務而要求離婚後的經濟補償。(區別於經濟賠償,這是基於男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的,如外遇之類,女方可要求賠償)
最後,第二次婚姻走到一起畢竟不容易,孩子也都成年了,俗話說「老來伴」,讓你的朋友和她先生敞開心扉,好好談一下。問題總歸能解決的。畢竟離婚也是件麻煩事。
祝你朋友幸福。
9.根據《婚姻法》基本知識,請簡要表述婚姻成立條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藉以發生的法律依據。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結婚的實質要件又可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為積極要件,是指當事人人雙方必須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為消極條件,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二、《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根據以上規定,在我國結婚的必備要件為: 1、實質要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 (三)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結婚的禁止條件: (一)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3、結婚的程序條件為: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B. 婚姻法第二十條內容
婚姻法第20條的內容應該就是說冷靜期吧,就這兩個人要冷靜30天這樣子
C. 解讀下列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1)「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婚姻法》第20條第1款)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所謂「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扶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夫妻間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基於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夫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認定夫妻扶養權利和義務,應把握以下四點:
1、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系。
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怎樣,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
3、夫妻扶養做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基於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夫妻扶養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覺履行。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問題發生糾紛,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時,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應當及時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4、夫妻扶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關系。我國婚姻法以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為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對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而言,如果雙方同居生活,關於扶養義務固然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實現,不會產生問題;如果雙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養對方,需要扶養的一方欲請求他方給付扶養費時,若義務人沒有個人財產,是否得判決以共同財產支付?夫妻扶養費用屬於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應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當夫妻無共同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支付扶養費用時,應由扶養義務人以其個人財產負擔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