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具體來說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
③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重婚、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情形之一,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④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重婚、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情形之一,婚姻無效。⑤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
核心內容:婚姻法規定了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且婚後尚未治癒的疾病、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四種情形的婚姻無效。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
(一)「婚姻無效」的含義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無效可分為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當然無效是指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自行主張無效,無需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宣告無效,
顧名思義就是婚姻需要經過宣告確認程序才產生自始無效的法律效力。我國同大多數國家一樣採用宣告無效,也就是必須經法院裁決並宣告無效,才發生無效的法律效力。採用宣告無效方式,有利於國家對違法婚姻的監管,通過具體案件的裁決引導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二)「重婚」的含義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這里的婚姻無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關系沒有法律效力,不論第二個婚姻中的無配偶方是善意還是惡意,均應認定為無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個婚姻關系必須有效成立,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雙方已經形成互為配偶的身份關系。
(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本條文所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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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直系血親包括自然直系血親和擬制直系血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這些親屬關系沒有血緣關系,不會產生遺傳學問題,但是依據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直系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四)「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范圍
為了防止當事人將所患疾病傳染給對方或遺傳給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質和民族健康,根據《婚姻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禁止結婚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現行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范圍只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對具體包括哪些疾病未予明確。審判實踐中一般依據《母嬰保健法》和參照衛生部《婚前保健規范(修訂)》所規定的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把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法定結婚年齡
所謂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男女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低於該年齡不得結婚。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
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根據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根據本民族的特點一般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方年滿20周歲,女方年滿18周歲